-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10-10
- 【生效日期】2008-10-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11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11号
关于防止几内亚比绍霍乱传入我国的公告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9月24日报告,几内亚比绍暴发霍乱疫情,至9月21日,共报告病例7166人,其中133例已经死亡,病死率为1.9%。为防止霍乱传入我国,保护前往几内亚比绍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几内亚比绍的人员,如有呕吐、腹泻等症状的,入境时应主动向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报,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二、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医学巡查,对申报或现场查验发现有上述症状的人员要仔细排查,对发现的霍乱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以及处于霍乱潜伏期且有症状的人员要采取必要医学措施。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几内亚比绍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行李、邮包要严格进行检疫查验,发现被霍乱污染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实施卫生处理措施。
四、前往几内亚比绍的人员,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了解该地区的疫情,或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卫生检疫与旅行健康”专栏查询相关信息。
五、霍乱是由霍乱弧菌引起的烈性肠道传染病,发病急、传播快,主要症状为剧烈的腹泻和呕吐,可引起严重脱水、周围循环衰竭和急性肾衰,治疗不及时易死亡。前往几内亚比绍的人员应注意饮食卫生和个人卫生,在霍乱流行区域避免食(饮)用有可能被污染的食物、饮料和饮用水,如食用不洁的虾酱、生蔬菜和生海鲜等;一旦出现腹泻、呕吐等症状,在使用口服补液纠正脱水的同时,要及时就医。
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有效期3个月。
特此公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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