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汕头市
- 【发布文号】汕府〔2005〕72号
- 【发布日期】2005-04-26
- 【生效日期】2005-04-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汕头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汕头市人民政府通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通告
(汕府〔2005〕72号)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市区北区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市场经营秩序,保证肉品卫生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市区北区即金平区和龙湖区范围内从事生猪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取得定点屠宰资格,否则,不得屠宰生猪(农户自养自宰自食的除外)。
二、凡上市销售的生猪鲜肉必须持有汕头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当天的有效的检疫合格证和上市凭证,生猪胴体同时加盖检疫和肉检合格印。
三、宾馆、酒楼、饭店、餐厅、工厂、学校、机关团体伙食单位,销售或者使用的生猪产品应是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加工并有当天有效检疫合格证及上市凭证的生猪产品。
四、除特殊情况下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外,生猪产品经营各环节价格由经营者根据成本和市场状况作价销售。
严禁欺行霸市,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五、生猪产品经营者应依法经营,严禁无证经营,违法占道经营。
严禁销售病害肉、私宰肉、变质肉和注水肉。
六、运送生猪产品应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卫生、动物防疫条件的运输专用车辆。
七、市区北区外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进入市区北区,应持有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向市动物检疫监督机构申请复检,或经其派驻在市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检疫人员复检合格,换领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向税务部门缴交有关税费后,方可上市销售。
八、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要向群众宣传实施“放心肉”工程的重要意义,宣传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共同维护市区生猪屠宰和肉品销售的市场秩序。
九、凡违反本通告的,由经贸、工商、农业、卫生、城管执法、物价、税务、质监、环保、公安等部门按各自职责权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十、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及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汕头市人民政府2002年8月26日发布的通告(汕府〔2002〕144号)同时废止。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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