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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综[2006]53号
  • 【发布日期】2006-12-16
  • 【生效日期】2006-12-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

(哈政综[2006]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2005年6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由‘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给予保障”。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保障全省实施免疫规划经费的通知》(黑卫办发〔2005〕782号)要求,“我省从2006年1月1日起,全省儿童接种国家免疫规划中确定的疫苗,所需费用全部由政府承担”,“省级财政部门承担全省实施免疫规划规定的由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经费和相关的运输费用”,“各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承担实施免疫规划所需耗财经费、工作经费和预防接种人员补助经费”,并要求将“实施免疫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在实施国家免疫规划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许收取任何费用”。按照《条例》和省的要求,我市已将原纳入财政预算的一类疫苗生物制品经费转为市本级实施免疫规划工作经费,同时责成市卫生局对各地实施免疫规划人口和经费情况进行调研和测算(详见附表),并先后两次对各区、县(市)实施免疫规划经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但据调查,截至2006年9月20日,各地实施免疫规划所需耗材、接种人员补助和工作经费得到全面落实的只有10.5%,部分落实的为26.3%,未落实的达63.2%。一些区、县(市)对中央转移支付计划免疫项目经费拨付不到位、不及时,或使用不合理、不规范,有的甚至将其冲抵为疾病控制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这些问题已严重影响了我市免疫规划工作的正常开展和人民群众享受国家免费政策。为进一步加强免疫规划,深入做好贯彻落实《条例》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区、县(市)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将实施免疫规划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依法履行政府职责,组织卫生、财政、教育、审计等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免疫规划各项措施,保证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项目的接种率,确保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

二、全市儿童免疫规划中确定的一类疫苗一律实行免费接种服务,各地、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免疫规划有关的预防接种费用。?

三、各区、县(市)财政承担本级实施免疫规划工作经费、开展一类疫苗接种所需的耗材和接种人员补助费、为控制传染病流行而开展的应急接种所需疫苗经费和本级工作经费,并将其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各地要认真落实免疫规划保障措施,凡因经费不落实而影响免疫规划实施并导致疫情蔓延和疾病流行的,要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四、市政府将组织卫生、财政、教育、监察等有关部门对各地落实免疫规划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督查结果通报全市。?

附件: [图片1:区、县(市)实施免疫规划所需经费预算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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