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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交通部关于授予杭申线浙境段塘栖至红旗塘航道文明样板航道称号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交水发[2005]390号
  • 【发布日期】2005-08-29
  • 【生效日期】2005-08-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交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交通部关于授予杭申线浙境段塘栖至红旗塘航道文明样板航道称号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授予杭申线浙境段塘栖至红旗塘航道文明样板航道称号的通知

(交水发[2005]390号)




浙江省交通厅:

根据我部在全国交通系统开展创建“文明样板航道”活动的部署,你厅自2003年4月开始在杭申线浙境段塘栖至红旗塘106公里航道开展创建“文明样板航道”活动,并明确了浙江省港航管理局、杭州市交通局、嘉兴市交通局为共同创建单位。创建单位按照我部《文明样板航道标准》开展了创建工作,2004年1月通过了你厅初验,并于2004年11月报部申请正式验收。

按部《文明样板航道评定办法》,我部于2005年5月中旬组织部分省市和部属航道、海事、运输管理等单位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杭申线浙境段的文明样板航道创建工作进行了现场评审。评审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及召开航运企业和船员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对照《文明样板航道标准》,进行了认真评审并提出了评审意见,建议评定杭申线浙境段塘栖至红旗塘106公里航道为文明样板航道。经交通部文明样板航道创建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决定授予杭申线浙境段塘栖至红旗塘106公里航道“文明样板航道”称号。

创建、命名“文明样板航道”,对提高航道管理水平,整顿航运市场秩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航运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以及构建和谐交通、树立交通行业负责任的行业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请你厅和三个创建单位,继续加强该段航道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运输市场、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和船舶超载治理工作力度,巩固创建成果,接受社会监督。部将将按《文明样板航道评定办法》规定组织复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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