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字〔2006〕284号
- 【发布日期】2006-09-08
- 【生效日期】2006-09-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意见
(内政字〔2006〕28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5年6月1日施行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条例》的要求开展了大量的贯彻落实工作,但是,由于一些地区对此项工作重视不够,经费投入不足,影响了疫苗接种等免疫工作。为进一步保证我区计划免疫工作的有效开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免疫规划工作,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做好计划免疫工作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认真抓好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采取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财政共同承担的办法解决免疫规划工作经费。自治区财政负责解决免疫规划第一类疫苗的购置、冷链设备更新补充和运转、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的异常反应病例的补偿及部分预防接种补助经费,其余部分由各盟市、旗县(市、区)财政按1∶2匹配解决。各地区要根据当地出生儿童数量落实工作经费,并制定补助实施办法,共同保障免疫规划工作的正常进行。
各地区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对儿童接种免疫规划第一类疫苗实施免费接种,包括GAVI项目的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工作,停止收取儿童免疫规划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费用和计划免疫保偿费,各级财政要保证预防接种补助经费足额到位。
二、加强疫苗流通管理,规范第二类疫苗的流通和使用
第二类疫苗是指第一类疫苗以外、公民自行付费接种的疫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加强第二类疫苗使用的管理。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传染病监测情况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准确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与此有关的信息,防止盲目使用或误导使用疫苗。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免疫规划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加强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疫苗”和“冷链”的管理、免疫监测、异常反应处理、预防接种效果考核和相应传染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疫苗的质量和流通进行监督管理,对疫苗的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各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同级卫生部门通报,保证计划免疫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合理布局,加强监管,规范预防接种服务行为
预防接种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和全行业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接受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管和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各地区要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科学规划,合理布点,及时清理不符合要求的预防接种单位,确定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并明确其预防接种责任区域,切实加强对预防接种单位的规范管理。各地区要完善预防接种门诊标准,加大对预防接种单位的投入,使所有预防接种单位达到《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规定的要求,保证预防接种工作的质量和安全。对从事预防接种服务的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组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加强预防接种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技能的教育,不断提高预防接种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落实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加强流动人口中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
全面实施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加强对流动人口中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接种单位要主动及时地为各类新生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在对儿童实施接种时查验预防接种证,并做好相关记录工作。各级卫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各级托幼机构和学校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接种证的工作,各级托幼机构和学校发现未按免疫规划接种的儿童,应督促其监护人带领儿童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各地区要做好边远贫困地区的儿童、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和计划外生育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保证所有儿童拥有公平的获得免疫服务的机会。
五、完善政策措施,加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置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和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系统和调查处理工作机制。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对报告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要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对确属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要及时诊治,从保护患者健康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做好处置工作。
六、做好重点地区、重点人群和重点传染病的预防接种工作
各地区在传染病流行季节前,要根据当地疫情预测和人群接种率水平,组织对接种率较低的重点地区和易感人群进行应急接种和强化免疫,避免相应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按照《条例》规定,旗县范围内开展群体性疫苗接种前,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在全区范围内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工作。
七、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和能力
各大众传播媒体,要主动承担免疫规划的宣传教育任务,特别是覆盖面广、群众喜闻乐见的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要积极承担免疫规划的宣传责任,并无偿提供宣传服务。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不同情况,采取各种方式,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深入开展各项免疫规划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的自我防病意识和能力。
2006年9月8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