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贵州省
  • 【发布文号】黔府发〔2009〕3号
  • 【发布日期】2009-01-14
  • 【生效日期】2009-01-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贵州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黔府发〔2009〕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在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下,通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受经济发展和自然条件等方面因素影响,我省农村地区、乡村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普遍存在,重特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夯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基础,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高发势头,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是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解决好农村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意义,针对我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基础和条件脆弱,农村公路建设欠帐较多,农民出行难、出行贵、出行不安全现象大量存在的实际,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向农村倾斜,努力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深入开展,不断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为保护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一个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创新机制,构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整合现有的管理力量,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管理,在每个乡(镇)明确或聘请1―2名专职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的基础上,采取措施将管理向乡村两级有效延伸,将行政村的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明确为本村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并由县(市、区)财政予以必要的经费补贴。要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乡(镇)派出所、交警大(中)队、安监站人员、农机安全管理人员、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作用,构建起既有分工、又有协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公安、交通、农机、安监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各部门间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例会机制和工作协作机制,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及时沟通,齐抓共管,形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的良好格局。
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本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要依靠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按照户籍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农村客运机动车及驾驶人、低速货车、拖拉机、摩托车的台账,实行“一车一档”,并督促无牌无证车辆完善车辆相关手续,全面落实监管职责;交警大(中)队和乡(镇)派出所要强化对农村道路的巡逻管控,严肃查处和严厉打击低速货车、拖拉机违法载人及无证驾驶,车辆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交通部门要强化对农村客运的源头管理,加强对客运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其主体责任;农机部门要强化农机交通安全的源头管理工作,严把培训、考试、审验、发证和农机市场准入关,加强对上路行驶农机的监管,严防违法载客;教育部门要加强农村中小学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农村中小学师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安监部门要指导、协调和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加大对农村道路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倒查力度,坚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重特大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通过建立低速货车、拖拉机台帐管理制度,红白喜事、传统节日交通安全“打招呼”制度,安全管理人员跟“场”监管等制度,及时消除农村群众集体搭乘低速货车、拖拉机的严重违法行为,杜绝由此引发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三、多措并举,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
各地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结合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特点,采取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增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禁止性规定列入村规民约,增强对农村群众的日常教育和行为约束;要发挥交通安全宣传的引导和警示功能,在乡(镇)街道、主要公路路口和客运站点等人员密集的场所设立固定交通安全宣传栏、宣传墙和警示墙,宣传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宣传党和政府在解决农民群众安全出行等方面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低速货车、拖拉机、摩托车违法载人的严重危害,利用群众身边的案例教育群众,并通过电视、网络、报刊等信息载体,扩大宣传覆盖面,努力提高农民群众安全出行观念,增强交通参与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要大力开展“交通安全文明村”、“交通安全文明学校”创建活动,发挥交通安全文明单位的辐射和示范功能,达到宣传一个带动一片的效果。
四、疏堵结合,多渠道扶持和发展农村客运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群众的出行需求日益增长。由于缺乏经济、安全、便利的农村客运,导致农村低速货车、拖拉机、摩托车违法载人的现象屡禁不绝,并不断引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各地各部门要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和重在治本的原则,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客运的意见》(黔府发〔2008〕3号)的精神,制定与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有效结合的农村客运发展规划,突出农村客运站点规划、农村客运线路规划和运力投放规划等重点,切实加强农村客运站点的建设和规范,坚持新建农村道路与农村客运站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力争农村公路发展建成一条,验收合格一条,客车通达一条;要在确保营运安全的前提下,简化农村客运班线审批手续,努力做到随到随办;要通过减免相关税费等扶持措施积极培育农村客运市场,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农村客运,确保农村客运开得通、留得住,采取组建赶场车队、开通区域客运等各种方式,努力构建覆盖农村所有集镇、重点区域、重要路段的四通八达的客运网络,有效解决农民群众出行难、出行贵、出行不安全的问题。
五、加大力度,深入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针对辖区农村道路的实际状况,每年组织交通、安监、公安、农机等部门对通乡、通村公路进行隐患排查和危险路段排查。要统筹安排、有效整合各项交通治理专项资金,加大对农村道路建设的资金投入,逐步改善农村道路通行条件,提升道路等级,改善道路状况。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村村通”公路的危险路段治理,逐年加大对通村公路建设、管养的投入,逐步治理农村乡村公路上的严重交通安全隐患。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通乡、通村公路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的治理力度,增设必要的交通标志,在特别危险和事故多发的路段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和防护栏(墙、墩)等安全防护设施,逐年改善农村道路的通行条件。县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安排资金在特别危险的乡村公路上至少增设1000米防护栏和20块永久性交通安全警示标志牌。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针对辖区农村道路上低速货车、拖拉机违法载人和无证驾驶、摩托车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特点、规律,不定期组织乡村干部、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安监站人员、农机安全管理人员、交警大(中)队民警,派出所民警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和严厉打击农村道路上的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净化农村道路的通行环境,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
各级公安、交通、安监、农机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针对农村道路上的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经常性地组织开展各种专项整治活动,形成多角度、全方位的管理覆盖,严防漏管失查,形成严管重治的高压态势,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失控漏管问题。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