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贵州省
-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7〕111号
- 【发布日期】2007-10-19
- 【生效日期】2007-10-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贵州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先行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先行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7〕11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先行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先行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4〕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先行用地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项目先行用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我省一大批重点建设项目相继开工建设。近年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为部分符合先行用地条件,急需建设的重点项目办理了先行用地手续,保障了重点建设项目按期开工建设,有力地促进了我省的经济发展。但一些地方和项目业主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正式用地手续,造成了新的违法用地。国土资源部近期开展了“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要求坚决惩处未批先用等土地违法行为。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建设项目先行用地管理工作,既是国家对土地宏观调控的要求,也是保障重点项目顺利建设的必要措施。
二、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先行用地手续的办理
(一)对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控制工期单体工程和抢险救灾等先行用地,可按正式建设用地的批准权限向省国土资源厅或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先行用地手续。
(二)建设项目必须在安排了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并在用地预审经过批准、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初步设计经批准后才可申报先行用地。
(三)先行用地补偿费用必须依法计列,并及时补偿到位。对于申请办理先行用地的建设项目,必须将先行用地征地补偿预存款存入省国土资源厅指定的银行帐户,以保证先行用地征地补偿资金及时兑现。
(四)项目用地单位须在先行用地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正式用地申报材料上报至先行用地批准机关,对于超过以上期限的,先行用地文件自动失效,必须立即停止项目建设,继续动工的,按违法用地论处。
三、做好已批准先行用地项目的管理工作
(一)对已批准先行用地且办理了正式建设用地手续的项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督促项目业主严格按照土地管理的规定,认真做好土地使用的各项工作。对已批准先行用地但正式用地已申报还未批准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正式用地申报材料中建设项目的名称、面积、位置、用地类型等进行核实和控制,不得突破申报的建设用地范围。
(二)对已批准的先行用地项目因各种原因暂缓实施或者不实施的,项目业主单位应主动向省国土资源厅说明原因,先行用地文件不再执行。对已经实施建设的建设项目,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应当恢复耕种。
(三)对于超出已批准先行用地范围和超过批准期限3个月未申报正式用地仍然动工建设的项目,先行用地单位必须立即停止项目建设,并按分级查处的原则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查处。项目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及时下达停工通知书,省国土资源厅要对项目业主单位下达《先行用地文件失效的通知》。
(四)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帮助项目业主完善建设项目用地的组织上报工作。项目业主也要按照建设用地申报资料的要求,及时将用地申报材料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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