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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商品开发的意见
  • 【发布单位】石家庄市
  • 【发布文号】石政办发〔2005〕47号
  • 【发布日期】2005-09-01
  • 【生效日期】2005-09-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石家庄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商品开发的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商品开发的意见

(石政办发〔2005〕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我市旅游商品的整体发展水平,促进旅游市场繁荣,进一步增强旅游经济综合实力,现就加快旅游商品开发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旅游商品开发工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精品为龙头,充分利用我市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传统工艺,依托优势骨干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新型材料,突出地方特色,提高商品档次,着力开发一批具有纪念性、实用性、工艺性、便携性、收藏性、馈赠性的旅游商品,打造石家庄旅游商品品牌,逐步把旅游商品培育成为旅游业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我市旅游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扶持发展一批短、平、快项目,尽快形成一批具有石家庄特色、市场占有率高、信誉好、效益显著的旅游商品精品。重点发展八大系列商品:铜铸中山国出土文物复制品、紫铜浮雕工艺品、隆兴寺文物复制品、黑陶工艺品、陶瓷砂锅、酒店用品、特色食品(金凤扒鸡、宫面等)、太行山绿色食品(鸟衔茶、核桃、大枣、柿子、石榴、杂粮等)。到2010年,全市旅游商品达到1000种以上,旅游商品精品名牌达50种以上,旅游购物占旅游总收入的比重达25%以上。

三、工作重点

(一)高起点策划旅游商品。结合我市历史及民俗文化、特色饮食文化、传统工艺、标志性景点及建筑、高新技术等方面的优势,聘请专家对我市旅游商品开发进行总体策划,按照系列化、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改进现有传统旅游商品,突出新、奇、特,开发智能化、折叠化、微型化的旅游商品,努力培育石家庄旅游商品精品。

(二)培育旅游商品生产基地。通过多渠道融资,在市区培育建设旅游商品设计开发、生产加工、展览展示、集散交易为一体的旅游商品基地。重点旅游县(市)、区要加快培育发展旅游商品生产厂家,开发生产具有本地景区特色的旅游商品,力求每年推出一批新产品。

(三)积极实施旅游商品品牌战略。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大力支持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切实增强商标意识,做好商标注册工作,积极组织推荐有条件的企业参加河北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的评选工作,努力创造出一批代表石家庄形象的省级名牌和国家级名牌,提高我市旅游商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四)规范发展旅游商品市场。加快规划建设集购物、娱乐、餐饮于一体的大型游客服务中心,分区销售旅游商品,建立多元化经营机制,改善旅游购物环境,促进旅游商品消费。正定、平山、井陉、赞皇、赵县要加快建设包括购物在内的综合性游客服务中心,各旅游景区(点)都要建立游客购物场所,各星级宾馆饭店要设立旅游商品销售点。旅行社地接要丰富旅游购物活动,安排参观定点旅游商品销售场所。要加强旅游商品市场监管,规范旅游商品交易秩序,促进旅游商品市场健康发展。

(五)加大旅游商品宣传促销力度。运用多种宣传手段,大力宣传我市的旅游商品,不断提高我市旅游商品的知名度。全市每年举办一次旅游商品设计大赛暨展销会,加强旅游商品设计、生产及销售方面的交流合作,引导消费,繁荣市场。要将设计大赛获奖商品列入《优秀旅游商品推荐目录》,通过各种媒体广为宣传,并在各景区(点)、游客中心、星级宾馆等场所挂牌推荐。重点旅游县(市)、区每年也要举办旅游商品展示(展销)活动,向市级旅游商品设计大赛暨展销会推荐优秀旅游商品,促进本地旅游商品的开发生产。

(六)加快培育引进高层次人才。积极引进具有旅游商品开发、营销经验的专门人才,加强我市旅游商品专业人才队伍。旅游院校要增设旅游商品开发设计专业,尽快培育一批较高素质的人才,对现有从业人员要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不断满足我市旅游商品开发生产的需要。

四、政策措施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鼓励引导各类企业参与旅游商品的开发生产,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从2006年起,全市每年组织专家进行一次优秀旅游商品评审,对被评为当年优秀旅游商品前5名的,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三)对企业开发生产本地特色旅游商品使用的银行贷款,参照《石家庄市旅游重点建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石政办〔2003〕176号),给予财政贴息支持。

(四)对获得河北省著名商标、河北省名牌产品、全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参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石发〔2001〕14号)和《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石发〔2003〕11号)给予奖励。

二○○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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