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2005年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定点维修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商务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9-15
  • 【生效日期】2005-09-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2005年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定点维修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2005年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定点维修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部机关各单位,在京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商会、学会、协会:

现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05年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定点维修有关事宜的通知》(国机采字[2005]22号)转发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保修及相关服务工作。

本次招标确定的定点维修厂主修车型、维修价格、服务承诺、地理位置等信息请登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http://zyzfcg.ggj.gov.cn)”进行查询。

特此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2005年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定点维修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5]24号)及有关文件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05-2006年度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定点维修厂(附件1)。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维修范围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02]53号)的要求,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公务车辆的维修,均按本通知规定实行定点维修。

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车辆,可按有关规定执行。

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指定的企业进行免费维护保养。

下列情况可到非定点维修厂进行维修:在京外地区发生故障的车辆;定点维修厂无能力维修并出具书面证明,经采购中心审核同意的车辆;经采购中心审核同意的其它特殊情况维修的车辆。

单位内部设有汽车维修企业或专门维修人员的,可填报《中央国家机关单位内部汽车维修申报表》(附件2),经上一级主管单位初审后报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审核同意备案的,可以不超过相应中标企业主修车型维修价格维修本单位的车辆,但不得超过相应中标企业主修车型的维修价格。未经采购中心审核同意备案的,不得维修本单位车辆。

二、定点维修期限

本次招标确定的定点维修厂服务有效期为2005年9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在此期间,定点维修厂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汽车维修服务承诺书》(附件3)的承诺和规定的维修价格、质量保修期,为各单位提供公务车辆的维修、保养及相关服务。

三、定点维修程序

1、在定点范围内自行择优选择汽车维修厂。各单位可登录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http://zyzfcg.ggj.gov.cn)(以下简称采购网),查询各定点维修厂主修车型、维修价格、服务承诺、地理位置等信息,根据本单位所处地理位置及车型等实际情况,选择定点维修厂。

2、单位身份的确认。为了使定点维修厂提供更快捷的服务,各单位在送修车辆时,应向定点维修厂说明和提供送修车辆属于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证明,如果定点维修厂有异议,请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联系。

3、验收与结算。车辆维修后,由定点维修厂(含经批准的单位内部汽修企业和个人,以下同)出具维修合格证并在采购网上填写《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验收单》(附件4,以下称验收单),采购中心审核通过后,定点维修厂下载打印,双方签字确认后进行结算,修车单位应将验收单和发票作为原始凭证一并入账,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验收单第一联作为集中采购凭证由各修车单位留存,第二联由定点维修厂留存,第三联由定点维修厂上报采购中心,第四联作为国库集中支付的凭证。

各单位可登录采购网核对本单位验收单的真伪,具体方法是:登录采购网首页,找到页面右方中间的“核对验收单真伪”图标,单击该图标,进入到查询验收单页面,输入验收单号和验收单维修金额,单击“查询”按钮,即能核对该验收单真伪。

四、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定点维修厂的监督与管理,保证汽车维修质量与服务,在维修过程中,各单位要根据《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定点维修合同》(附件5)和《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汽车维修服务承诺书》及网上公布的维修价格等,对其维修质量、价格和服务等进行监督,定点维修厂有下列行为的,可填写“定点维修服务投诉表”(附件6),加盖公章后传真至采购中心进行投诉。

1.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修车单位车辆维修业务;

2.不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或使用劣质维修材料;

3.车辆维修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4.不按合同规定收取费用;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行为。

采购中心收到传真后进行核实,并做出相应处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单位。情节严重的,采购中心将按合同规定追究定点维修厂的违约责任直至取消其定点资格。

同时,各单位要注意保护定点维修厂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款项,不得向定点维修厂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其它不合理要求。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自负。

五、其他事项

为方便各单位了解定点维修厂的详细信息,我们在采购网上公布定点维修厂基本情况、联络方式、主修车型、维修价格、质量保修期、服务承诺、地理位置等供查询,如定点维修厂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也将通过上述媒体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汽车定点维修工作,要将本通知转发到基层各单位并监督其开展汽车定点维修工作(本通知可从采购网下载)。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采购中心采购二处反映。联系电话:83083574、83083543、83083584、83083546(网络服务)、83084977(服务监督)、83084974(传真)。

由于汽车定点维修厂、车型和维修项目数量过多,维修价格表不便于纸制印发,因此,维修价格在采购网上公布,文件中未附。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