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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限制使用粘土砖和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银川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银政办发〔2009〕111号
  • 【发布日期】2009-06-29
  • 【生效日期】2009-06-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银川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限制使用粘土砖和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限制使用粘土砖和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9〕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大力发展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限制使用粘土砖是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为加快推进我市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步伐,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资源节约的要求,不断加大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和限制使用粘土砖的工作力度,积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取得了明显成效。2008年,我市确定的以混凝土小型砌块、石膏砌块、轻质条板、加气砼、页岩、粉煤灰等为主要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产量达到了2亿标块,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应用比例达到了53%。但是,我市当前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和限制使用粘土砖工作面临的形势仍然严峻。据初步统计,全市目前还存有粘土砖(瓦)厂85家(含三区两县一市),占地2600多亩,年产粘土砖(瓦)6.3亿标块,毁田近1000亩,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建筑节能是节能减排十大重点工作之一,墙体材料改革是实现建筑节能的重要保障。大力发展和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粘土砖,可有效遏制粘土砖对土地资源和能源的浪费,降低温室气体和污染气体排放问题,显著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循环经济发展水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维护国家土地政策和经济安全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对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限制使用粘土砖工作的思想认识,全面开创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新局面。

二、明确目标任务,狠抓关键环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落实具体措施和要求,深入做好全面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限制使用粘土砖和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确保2010年实现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的工作目标。

(一)全面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对无营业执照、无《采矿许可证》、非法占地用地挖掘粘土的粘土砖(瓦)企业、窑场位置在市城市规划区和区县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范围内企业、窑场位置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道和重要旅游线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必须立即予以关闭。

责任分工:各县(市)区政府牵头,发改、经委、国土、安监、建设、环保、供电部门组织实施。

(二)限制使用粘土砖。市直和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以及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各种构筑物、临时设施和围墙)要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限制使用粘土砖。其它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要于2010年5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在农民自建住房等农村建设工程中,要大力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逐步减少使用粘土砖。

责任分工:市建设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规划局、市住房保障局、县市区建设交通局组织实施。

(三)大力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1、加快制定和完善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有关法规。要依法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流通和应用的监督管理,加快发展以粉煤灰、炉渣、副产石膏、工业尾矿等固体废物以及页岩等材料为主要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逐步形成符合我市建筑结构体系特点,质量优良、结构合理、配套齐全的新型墙材体系,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责任分工:市建设局牵头,市科技局、市经委配合。

2、加大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力度。重点发展以混凝土小型砌块、石膏砌块、轻质条板、加气砼、页岩、粉煤灰等为主要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有关强制性规定,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凡城市新建建筑一律禁止使用粘土砖,鼓励城市在建建筑逐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比例,增加新型墙体材料建筑面积。力争到2010年全市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占墙体材料总量的比重达50%以上,建筑应用比例达到60%以上。

责任分工:市建设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科技局、市经委、市住房保障局、市发改委配合。

3、加强标准体系建设与监管。要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粘土砖、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要求纳入立项、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促进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要制定和完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工程应用和节能建筑的技术标准,进一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准水平;加快研究新型复合墙体材料应用标准,完善节能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的标准化体系。

责任分工:市建设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质监局、规划局、发改委、经委、住房保障局配合落实。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

在全市范围内逐步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限制使用粘土砖、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工程建设情况和限时禁止生产粘土砖(瓦)的要求,尽快制定本地新型墙材发展规划、粘土砖(瓦)总量调控计划和粘土砖(瓦)厂关闭转产计划,明确工作目标、重点和要求。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限制使用粘土砖和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工作,要坚持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积极发展新技术新产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完善政策机制,强化监督管理。

(一)强化组织分工,分步实施整治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2009 6月30日前)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本级发改、国土资源、建设局、工商局、环保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粘土砖(瓦)厂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摸清企业数量、窑型、产量销量、占用耕地、环境保护等情况以及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发放情况,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并报市发改、国土部门备案。

责任分工:各县(市)区政府。

第二阶段:宣传发动(2009年7月1日-7月20日)

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约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介绍有关墙改政策法规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宣传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优点,宣传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瓦)、限制使用粘土砖工作的重要意义,发动全社会参与。

责任分工:建设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各县(市)区政府、发改、国土、工商、环保、安监、住房保障局等部门配合。

第三阶段:集中整治(2009年7月20日-2010年12月)

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整治,具体处理办法可分为立即关闭、限期关闭、暂时保留、限期转产四类。

责任分工:建设局牵头,发改、国土、建设、经委、安监、工商、环保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组织落实。

1、立即关闭对象及时间:对无营业执照、无《采矿许可证》、非法占地用地挖掘粘土的粘土砖(瓦)企业,窑场位置在市城市规划区和区县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范围内的粘土砖(瓦)企业,窑场位置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道和重要旅游线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粘土砖(瓦)企业,由县(市)区政府下达关闭令,在2009年7月底前予以关闭。

2、限期关闭对象及时间:无采矿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或虽证照齐全但属于超期限、超范围、超规模取土的;虽证照齐全但在城区内的;虽证照齐全且在城市规划区外,但处在国道、省道或重要公路沿线的,尤其是影响城市景观,破坏耕地资源,污染大气环境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由县(市)区政府下达关闭令,在2009年年底前全部予以关闭。

3、暂时保留对象及时间:厂址位于城市规划区以外,且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齐全,并都在有效期内,无超范围、超规模取土等行为,对环境影响不大,周围群众无投诉的粘土砖厂仍可继续生产(列为限期关闭对象的除外),但相关部门不得再为其办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延期或续期手续,并要求其做好关闭准备,待采矿许可证到期后自行停产、关闭。对采矿许可证已过期失效的,国土资源、建设、工商等部门要督促企业办理相应的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手续。

4、限期转产对象及时间:厂址位于城市规划区以外,无采矿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包括有效期已过),但具备或稍经改造后具备生产新型墙材条件的粘土砖(瓦)企业(列为限期关闭对象的除外),可在2009年9月底前完成转产任务,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转产的,由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强行予以关闭、拆除。对极少数确需生产仿古砖(瓦)的企业,经市发改部门牵头,市国土资源、建设局确认后可予保留。

各县(市)区政府对拟关闭的砖(瓦)厂要依法下达关停通知同时报银川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撤回《土地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安监部门要依法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采矿许可证的企业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环保部门要依法撤回《排污许可证》,供电部门应切断关停企业电力供应。对确定关闭的砖(瓦)厂,有关县(市)区、乡(镇)要按照拆除砖机、拆除砖窑、拆除烟囱的要求,对本次需关闭和已经关闭的砖瓦窑厂及时组织拆除,并做好窑基地、堆坯场及其它用地的复垦工作。对在整治中发现占用基本农田、严重破坏耕地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严厉查处违规使用粘土砖(瓦)的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地区的企业,仍然继续生产和使用粘土砖的以及无照生产经营、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行为,以及违反规定使用粘土砖的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143号令)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于未按要求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或使用不符合要求墙体材料产品的建筑工程,建设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不予返还墙改基金。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环境监督执法,依法处罚污染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监督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销售行为,禁止质量未达标的墙体材料产品出厂销售。

(三)加大政策调控力度。严格落实国家抑制粘土砖(瓦)生产的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实心粘土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对停止生产粘土砖(瓦)的企业,允许其使用已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实行就地转产;砖(瓦)企业的粘土开采点整理后,视同土地整理,其建设用地复耕指标归地方使用;对粘土砖(瓦)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可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给予5万-10万的资金支持。

(四)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鼓励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政策措施,加快粘土砖(瓦)厂的技术改造。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的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依照有关规定实行优惠税率,扶持新墙体材料企业加快发展。经贸、发改等部门要积极引导、鼓励粘土砖厂尽快制订技术改造计划,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改进生产工艺,提升装备水平,提高产品档次,转产新型墙体材料。鼓励企业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的新型墙材生产技术,开发科技含量高、利废效果好、节能效果明显、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和产品。

(五)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立强有力的监督管理机制,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各级发改委(局)、建设、国土资源、环保部门、公安、经贸、财政、税务、工商、安监、电力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监管力度,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各级监察部门要负责对相关部门和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限制使用粘土砖和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工作进行监督。市政府督查室将对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察,对行动迅速、措施得力的单位通报表扬,对工作措施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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