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9〕14号
- 【发布日期】2009-03-15
- 【生效日期】2009-03-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2009年全省农民工工作要点
安徽省2009年全省农民工工作要点
(皖政办〔2009〕1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09年全省农民工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
2009年全省农民工工作要点
2009年全省农民工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部署,进一步巩固10件实事和10项制度建设成果,确保全年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新增60万人,培训农民工102万人,新建150个农民工创业园等目标任务,努力开创全省农民工工作的新局面。
一、切实做好当前形势下农民工就业工作
(一)广开农民工就业渠道。认真实施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岗位计划,引导困难企业与农民工开展集体协商,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组织培训等办法,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对可能出现的大规模裁员,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控,通过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维持和稳定劳动关系。农田水利、交通、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尽量多招用因企业关停或减产裁员而失去工作的农民工。通过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新增公益性岗位,多措并举,拓展农民工就业渠道。(省劳动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国资委分别负责)
(二)引导农民工有序外出就业。加快推进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劳动保障所和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延伸到乡村,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及时为外出务工农民提供更多就业信息。强化劳务协作,努力扩大有组织劳务输出规模。组织开展“春风行动”等就业帮扶专项活动,为农民工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服务。做好转移就业人员的跟踪服务、维权工作,提高农民工工作组织化水平。(省劳动保障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扶贫办和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分别负责)
(三)促进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组织开展农民工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就业岗位对接活动,开展省内跨市(县)劳务协作和劳务对接,扩大省内转移就业规模。发挥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吸纳就业的导向作用,稳定和拓展农民工就业空间。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最大限度吸纳农民就地就近就业。大力扶持农业企业的发展,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规模种植场、养殖场吸纳农民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大力发展各类培训就业服务组织、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务经纪人,加强与劳务输入地区的联系和合作,多渠道转移农民工。(省劳动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扶贫办、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和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分别负责)
(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就业。创新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体制机制,采取以工代赈、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组织引导有建筑方面专业技术的返乡农民工积极参与农村危房改造、农村中小学和职业学校、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机构、文化设施等建设。利用当前农民工返乡、农村劳动力增加的有利时机,将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促进返乡农民工就业有机结合起来。(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委、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人口计生委分别负责)
二、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综合素质教育
(五)切实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素质提升培训。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民工培训工作的统筹和协调,按照统一制定培训计划、统一认定培训机构、统一出台培训标准、统一培训补贴标准、统一开展技能鉴定、统一检查考核验收“六统一”的原则,统筹安排并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和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雨露计划”等培训项目。2009年全省培训农民工102万人,以块块为主分解下达各市、县农民工办。积极开展农民工思想道德、精神文化、科普知识、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城市生活、权益维护、社会治安、普法宣传等方面内容的引导性公共教育培训。充分利用现代化网络技术,建设公共网络培训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工远程教育培训。增强农民工就业、创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融入城市生活方面的能力。(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扶贫办和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分别负责)
三、大力支持和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
(六)进一步放宽和完善农民工创业政策。进一步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从市场准入、贷款发放、政府贴息、收费减免、纳税服务、工商登记、经营场所、信息咨询等方面积极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允许农民工返乡创办农业合作社,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开展农民工创业培训,落实补贴政策,提高培训质量,增强创业能力。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进行创业指导,推广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提供劳动用工等“一条龙”创业服务。(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扶贫办、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分别负责)
(七)妥善解决创业场地。引导和鼓励返乡创业农民工通过租赁、承包等合法方式,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镇村边角地、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场地进行创业。允许通过村庄整治等方式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存量,将置换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民工返乡创业。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土地向有资金、懂技术的返乡创业农民工流转。鼓励各类开发园区、工业集聚区和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为返乡农民工创业提供支持。(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委分别负责)
(八)加快农民工创业园建设。各地已建成的再就业创业园要向农民工开放,并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在现有103个农民工创业园的基础上,今年在人口密集、返乡创业农民工较多的重点乡镇,统一标准,再建l50个农民工创业园,为有创业愿望和创业项目的农民工提供创业服务。用好省组织起来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省发展改革委、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分别负责)
四、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九)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扩大保证金实施的行业、单位的范围,加强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对未交纳保证金的建设施工单位,严禁发放施工许可证。健全政府牵头,劳动保障、公安、建设、交通、水利、金融、工会等部门联动防控机制,加快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通过调解、仲裁和诉讼等途径妥善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总工会和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分别负责)
(十)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加强对企业贯彻落实最低工资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变相降低农民工工资水平的行为。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与职工双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工资随企业效益情况能增能减的机制,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分别负责)
(十一)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列》。宣传普及劳动合同法律知识,推广适用于农民工的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努力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约率。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开展劳动用工情况摸底调查,督促各地建立健全劳动用工数据库,实现对劳动用工的宏观动态管理。指导和监督各类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分别负责)
(十二)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落实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安全卫生及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将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纳入教育培训和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继续推进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农民工安全培训,凡未按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的高危企业,一律不予颁发安全许可证。推行有毒有害岗位定期体检制度,开展农民工、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强化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总工会、安徽煤矿安监局分别负责)
(十三)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依法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对介绍、拐骗和使用童工,安排女农民工从事矿山井下等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以及违反未成年人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予以严厉打击。(省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和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分别负责)
(十四)依法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健全维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制度,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和多部门协调解决农民工土地承包重大问题的联动机制。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妥善解决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做好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收益。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返乡农民工的土地流转收益。建立土地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创造条件为农民工流转承包地提供流转信息、开展流转咨询、指导合同签订等服务工作。(省监察厅、省农委分别负责)
五、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五)进一步扩大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覆盖面。继续实施“平安计划”,实现各类煤矿、非煤矿山、建筑、烟花爆竹生产、危险化学品制造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以大中城市为重点,着力推进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确保今年农民工参保人数达到80万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政策和标准体系,充分发挥工伤保险的事故预防作用。(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地税局、省总工会分别负责)
(十六)积极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以农民工集中的大中城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制造业和建筑业等为重点,继续开展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扩面行动,确保全省农民工参保人数持续增长。(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总工会分别负责)
(十七)积极推进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能够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抓紧制定和实施我省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和经办规程。努力扩大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覆盖面。(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总工会、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分别负责)
(十八)继续推动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加大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参保的工作力度。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及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总工会分别负责)
六、切实做好农民工相关公共服务工作
(十九)加快建立农村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按照“县区有窗口、乡镇有站所、村组有专人”的要求,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向农村延伸、向农民工覆盖。切实做到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组织、人员、经费、场地、工作、制度“六到位”,在各行政村设立兼职就业和社会保障信息员,在有条件的行政村开展建立有专职协理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试点工作,逐步形成城乡一体、上下贯通、平台到村、联系到户、服务到人的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制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就业服务和创业扶持有机衔接的工作流程。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做好对农民工的各项公共服务,引导农民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民就近转移就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省劳动保障厅、省编办、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二十)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深入贯彻《义务教育法》,将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纳入城镇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精神,对接收农民工同住子女的公办学校足额拨付教育经费,对接收农民工同住子女较多地区给予财政补助。及时妥善安排返乡农民工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就近入学,并作为当地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二十一)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农村寄宿制学校和留守儿童托管机构的建设,同时依托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留守儿童托管中心或活动中心,改善留守儿童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加强农民工家长的培训和教育,将强化农民工家长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子女的职责意识纳入对农民工务工培训内容中,督促家长外出务工时妥善安置和教育子女。建立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激励机制,定期交流各地各部门在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表彰在关爱留守儿童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围绕农村留守儿童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积极推进工作开展。继续开展和扩大实施“共享蓝天”全国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大行动。(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团省委、省妇联分别负责)
(二十二)做好农民工的医疗和计划生育工作。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工参加其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解决其看病就医问题。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及时做好适龄儿童预防接种的衔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农民工输入地和输出地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返乡农民工及其随返家属的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分别负责)
(二十三)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改革户籍登记管理制度。进一步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农民工落户条件,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特别是举家进城并具有合法固定居住场所的农民工由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认真落实全国优秀农民工在就业地落户的政策。(省公安厅负责)
七、加强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建设
(二十四)加强对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重视和保护农民工享有的各项民主权利,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会组织,指导和监督各类用工单位保障农民工平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和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等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积极推动用人单位认真履行社会职责。(省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总工会分别负责)
(二十五)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工作。继续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加强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深入开展司法所“进万村大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农民工维权站作用,开通农民工维权热线,积极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省司法厅及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分别负责)
(二十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围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力度。继续在全省组织开展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等专项检查活动,严厉查处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畅通农民工咨询、投诉、举报渠道,做到有诉必接,有案必查。强化工会、共青团、妇联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省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工商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分别负责)
八、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作为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抓紧抓好。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本部门涉及农民工管理服务的政策措施,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民工工作。要建立健全农民工统计监测网络,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切实做好农民工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农民工正确看待当前的经济形势和企业的经营困难。加强农村地区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管理,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帮助农民工解决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省农民工办牵头,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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