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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吉林省政府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若干工作准则
  • 【发布单位】吉林省
  • 【发布文号】吉政办发〔2005〕38号
  • 【发布日期】2005-09-15
  • 【生效日期】2005-09-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吉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吉林省政府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若干工作准则

吉林省政府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若干工作准则

(吉政办发〔2005〕38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若干工作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省政府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若干工作准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科学指导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工作,增强市州、县(市)经济社会发展活力,特制订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管理权限若干工作准则。

一、总体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下放权限要切实体现《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2003〕12号)的要求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凡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

(二)有利于发展原则。着眼于增强市州、县(市)经济发展的活力、动力和能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凡是市州、县(市)政府能够自主决定、自行审批,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行政审批权限,省政府部门能下放的下放,能委托的委托,能授权的授权。

(三)合理分权原则。省政府部门主要承担对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对社会实施直接管理的行政审批权力要重心下移。县(市)政府能审批的,市不再审批;市州政府能审批的,省里不再审批。

(四)权力、利益与责任一致性原则。凡属下放权限,其责任一同下放。与下放权连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权同时下放。

(五)与外省基本协调原则。凡属外省取消、下放权限或调整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我省也要取消、下放权限或调整管理方式。

二、具体准则

(一)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准则。

1.除国家限制类的其他非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取消立项审批。

2.与企业设立相关的前置性行政审批、认定和核准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予以取消。

3.竞争性行业产品、服务和贸易资格,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取消行政审批和定价。

4.自设立以来从未发生过审批行为的行政审批权限予以取消。

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提供与审批相关的证照、申请表格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6.凡属带有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垄断性质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取消。

7.市州、县(市)在当地举办的地方性展会、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事项,取消省级行政审批,由当地政府管理。

8.凡是县(市)初审,省或国家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市州备案。

(二)下放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准则。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既可由省政府及部门审批,也可由市州、县(市)政府及部门审批的事项,下放给市州、县(市)。

10.按规定由省级部门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市州、县(市)具备审批条件的,可委托市州、县(市)审批。

11.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由哪级政府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给市州、县(市)负责审批。

12.各类市场的设立,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审批。两级政府同在一地的,上级政府只对下级政府进行监督和指导,不直接行使审批权力。

13.外国、港澳台地区人员办理出入境、居留等事项,由省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市州、县(市)审批。

14.当地居民办理往来国外、港澳台地区护照、通行证等事项,由省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市州、县(市)审批。

(三)调整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准则。

15.凡资格、资质认定等事项,要加快取消行政审批步伐,逐步过渡由行业协会按相关规定条件和标准管理。

16.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除依法必须由行政机关实施的,要逐步交由符合法定资质、具有专业技术条件的组织实施,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可以从审批、核准改为备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进行相应调整。

18.同一事项由多个部门交叉审批的,由政府指定主审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实行联审制。

19.外国、港澳台地区人员来吉林省工作、就学,取消行政审批,改为备案制。

20.凡是由省政府部门委托给市州、县(市)的行政审批权限,连带证照类收费的,只收取工本费,其收入主要向被委托单位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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