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7]99号
- 【发布日期】2007-05-14
- 【生效日期】2007-05-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7]9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制订的《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实施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经贸委 公安厅 监察厅
工商局 环保局 安监局 煤监局
为切实加强矿山环境和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矿产资源的整合工作,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化、集约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矿业开发的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协调统一。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收购、参股、兼并、联合等方式,对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资产、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进行重组,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骨干,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提升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水平,缓解资源环境压力、增强矿山安全保障能力、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矿山开发合理布局,为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资源保证,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依据矿产资源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规划,结合矿区的资源条件,按照生产规模、服务年限与资源储量相匹配的要求,科学编制资源整合方案,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
二是集约开发、规模办矿。一个矿床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采矿权主体,坚决杜绝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减少小矿数量,提升办矿规模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鼓励大中型矿山企业通过联营、兼并、参股、控股、收购等形式整合小矿,对于生产小矿相对集中的矿区,通过联合联并等方式进行整合,淘汰生产规模低于省定标准的小矿。
三是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重点整合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小矿密集区、对国民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要矿种和优势矿产;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矿种和矿山企业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做好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四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资源储量为基础,以矿业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资源整合工作。
五是统筹兼顾、公开公正。资源整合要与矿产资源规划、国家的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建设等相衔接,坚持公开公正,处理好国家、地方和矿业权人三者的利益,处理好当前和长远的利益关系,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整合的目标任务
(一)矿山开发集中度得到提高。一个矿区原则上只设置一个采矿权,由一个采矿主体开采,使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等问题得到根本解决。对确因地质条件限制,开采技术限制和历史形成的开采条件限制不适于设置一个采矿权的,经过规划论证后,可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采矿权。促进资源向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好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集聚,提高产业集中度。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通过资源整合,煤炭企业开采极薄煤层年生产能力不低于6万吨,其他条件下的矿井年生产能力不低于15万吨;建筑石料、饰面石材、水泥用灰岩、叶腊石、高岭土等我省优势非金属矿产,矿山生产规模普遍达到中型生产能力。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要求,共生、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利用,废石、尾矿、边角矿等得到二次开发或妥善保存,开采回采率和资源利用率得到提高。
(三)生产小矿数量明显下降。采取资源整合、矿产安全生产检查、环境保护达标、限采区矿产清理、地质灾害防治等措施,适当减少生产小矿数量,使大、中、小型矿山保持合理的比例,至2008年末,全省矿业权数量比整合前减少20%以上,全省采矿权人数量控制在3500个以内。
(四)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明显下降。通过整合,矿山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得到提升,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得到落实,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得以消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不断下降,矿山安全事故发生起数和伤亡人数下降10%以上。以2005年为基数,2010年煤炭百万吨死亡率下降35%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起数下降20%以上。
(五)矿区环境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进一步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能力得到加强,矿山废弃物集中堆放,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得到有效预防与控制。
三、整合的主要矿种、矿区和对象
(一)整合的主要矿种
根据我省矿山布局和矿产的重要程度及市场需求形势,确定煤、铁、铅、锌、饰面石材、建筑石料、石灰石等为整合的主要矿种,其他对当地经济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矿种的整合由各市、县自行确定。
(二)整合的重点矿区
大田、永定、新罗、永安、永春等地煤矿区;晋江、古田、南安、安溪、惠安、罗源、同安、永定、新罗、永安等地的饰面石材、建筑石料、石灰石矿区;德化、尤溪、大田、建阳等地的铅锌、铁矿区为整合的重点矿区。
(三)整合的对象
1.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
2.同一矿床(井田)矿业权相互交错的矿山。
3.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密集区;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
4. 开采方法和技术设备落后,资源利用与管理水平低,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差的矿山。
四、工作安排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由市、县两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整合工作按照调查摸底、编制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四个阶段分步进行。煤炭资源的整合,各有关县(市、区)按省经贸委批复的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非煤矿山资源的整合,各设区市在2007年5月下旬前将实施方案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2007年10月底前,各设区市要完成3个以上重要矿种和5个以上重点矿区的整合工作,并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报告;2008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资源整合工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内资源整合工作进行自查,并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提交自查报告;省政府于2008年10月组织检查验收。
列入资源整合的矿山必须先关闭后整改,达不到省定最小开采规模的开采矿山,在2007年底前必须关闭。列入资源整合的矿山企业,拟设立新的企业法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进行预先核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法定权限为整合后的企业划定矿区范围,组织审查开发利用方案,换发采矿许可证。同时按照矿山基本建设程序,采矿权人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改造),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相关证照后组织生产。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由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加强指导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整合工作出现的重大问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负总责,根据省领导小组确定的矿产资源整合目标任务,负责制定本地区矿产资源整合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工作责任,分解工作任务,确保如期完成矿产资源整合的工作任务。
(二)明确工作分工。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保证资源整合工作顺利进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状况、开发现状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对整合后的矿山依法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依法取缔无证矿山。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提请当地政府坚决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安监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整合后的矿山,其生产系统有较大变动的,应重新进行开采设计,并依法履行“三同时”手续,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整合改造后的煤矿组织竣工验收、生产能力核定,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电力部门负责切断关闭矿山的生产用电,拆除供电设施,并负责做好整合后保留矿山的供电工作。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资源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依法规范操作。整合期间,整合区域内暂停新设置探矿权、采矿权,整合后采矿权审批工作严格按法定权限进行。整合前未进行有偿处置的矿山,整合时要重新进行储量核实,补交采矿权价款;已经缴纳采矿权价款的部分,不再重复缴纳。被列为整合对象但不愿参加整合的矿山,其有关证照到期后,相关部门不再为其办理证照延续、变更手续,由当地政府纳入整合范围。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矿山企业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关闭的矿山企业,原则上不参于整合。关闭矿井的资源储量能够满足我省最小开采规模矿井的最低服务年限、确有开采价值的,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后,可由合法矿井对其进行整合。对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务的县(市、区),暂停探矿权、采矿权及相关证照的审批。
(四)完善激励政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职权范围内制订优惠政策,注重运用经济手段以及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手段,推进资源整合工作。对整合后新增的边角矿、保安矿柱等资源按协议出让方式配置给整合后的开发主体。对整合后重新设置的采矿权,在办理有关证照时,国土资源、工商、环保、安全监管、煤炭等相关部门要简化程序,优先审批。矿山重组后,保持原税费收益分配比例不变,维护地方经济稳定发展。
(五)加强舆论宣传。资源整合是从源头有效治理整顿矿业秩序的基础性工作,是调整矿业结构、促进矿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效途径,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县(区)要积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资源整合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在全社会树立良好的工作氛围。
(六)加强监督检查。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动态巡查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严密监控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动向,及时发现和解决开发中的有关问题,推动资源整合工作扎实开展。二是要建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及时查处一起,着力维护重点矿区,重点矿种的开发秩序。对违法违规行为有可能反弹的地区,要实施重点监控,并严防整合矿山弄虚作假。三是要严查以权谋私、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对阻挠资源整合工作的人员,要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设区市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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