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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全国爱卫会关于2007年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复审工作的通报
  • 【发布单位】全国爱卫会
  • 【发布文号】全爱卫发[2007]1号
  • 【发布日期】2008-01-10
  • 【生效日期】2008-01-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全国爱卫会关于2007年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复审工作的通报

全国爱卫会关于2007年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复审工作的通报

(全爱卫发[20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根据《国家卫生城市(镇)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全国爱卫办于2007年下半年对2003年底以前命名的16个“国家卫生城市”和9个“国家卫生区”进行了复审;对2006年暂缓命名的3个国家卫生城市和5个国家卫生镇(县城)进行了复核。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复审情况

2007年上半年,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办组织对其所辖命名满3年的国家卫生城市(区)进行了复查,认为其所辖国家卫生城市、区均符合条件,并于6月底前将复查结果报全国爱卫办,申请予以重新确认。2007年10月上旬,全国爱卫办派出暗访组对13个省份的19个城市、9个区以及4个省份的5个镇(县城)进行了暗访。重点内容是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在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与日常卫生管理等方面的巩固与发展情况,特别是旧城区、背街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镇辖农村等部位以及“五小”行业的卫生管理情况。

结果表明,大多数城市(区、镇)在取得荣誉称号后,工作力度不减,在巩固和提高创卫成果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发挥了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应有的典型示范作用。但有少数城市(区、镇)在取得荣誉称号后,对巩固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工作滑坡明显,特别是在旧城区、背街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五小”行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与日常卫生管理薄弱,群众意见大,与现行的《国家卫生城市(区、镇)标准》存在较大的差距。

二、复审结果

根据明查暗访结果,经研究,全国爱卫会决定:

(一)重新确认浙江省宁波市等14个市为“国家卫生城市”、北京市东城区等9个区为“国家卫生区”(名单见附件)。

(二)暂缓确认吉林省四平市、湖南省岳阳市为“国家卫生城市”。两市要按照要求限期整改,全国爱卫会于2008年将组织再次复审,对合格的予以重新确认,对仍然不合格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三)2006年被暂缓命名的辽宁省瓦房店市炮台镇和河南省开封县城,经再次复查,仍然不符合要求,决定撤销其“国家卫生镇(县城)”的荣誉称号。

希望各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县城)按照现行《国家卫生城市(区、镇)标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城镇卫生基础设施,加强全民健康教育与日常卫生管理,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做好巩固提高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办要采取以暗访为主的形式,加强对所辖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县城)的日常监督和检查,确保其质量,推动卫生创建活动健康有序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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