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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29号
  • 【发布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10-24
  • 【生效日期】2006-10-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29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29号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137号公告,汽车灯具等13类汽车、摩托车零部件产品已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自2006年12月1日起,列入本目录内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为保证强制性认证制度的顺利实施,对于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进口的上述13种机动车零部件产品可按照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20号公告的规定申请特殊处理。上述13种零部件产品特殊处理程序的抽样原则和检测要求见本公告附件。

自2006年12月1日起,进口以上零部件产品的厂商可直接向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特殊处理。

附件:车辆零部件产品特殊处理程序抽样原则及检测要求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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