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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发布单位】深圳市司法局
  • 【发布文号】深司〔2005〕170号
  • 【发布日期】2005-09-26
  • 【生效日期】2005-09-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深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深司〔2005〕170号)




《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2005年9月26日


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6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设立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初审
2 市辖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
3 申报律师执业证初审
4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初审
5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初审
6 设立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初审



01号 许可事项:设立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设立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含合伙律师事务所和合作律师事务所)。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立律师事务所需符合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3.有3名以上律师作为发起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令第41号)第五条。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1.成立时间满4年;
2.有专职律师20人以上;
3.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2.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3.有3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2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司法部令第49号)第四条、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呈报材料目录(原件2份);
2.律师事务所登记表(原件2份);
3.申请书(原件2份);
4.新设立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登记表(原件2份);
5.律师事务所发起人订立的合伙或合作协议(原件2份);
6.拟设律师事务所章程(原件2份);
7.发起人个人资质材料:(1)居民身份证和户籍材料(复印件2份,其中身份证需验原件);(2)学历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3)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4)律师执业证(包括证号页和年审注册页)(复印件2份,验原件);(5)个人简历(原件2份);(6)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原件2份);(7)批准辞职文件材料(或待业证)及最近的人事档案挂靠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8)原单位出具过去3年内工作业绩及执业道德鉴定(原件1份,复印件1份);(9)在我省执业未满5年的律师申请设立律师所的,应提交原执业注册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年限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10)执业注册地不在我省的律师作为发起人的,应同时提交《律师档案调函申请表》(原件2份);
8.资金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9.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10.拟聘用的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件和有效执业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机构设立、变更事项申报材料的通知》(粤司办〔2003〕24号)。
(二)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呈报材料目录(原件2份);
2.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表(原件2份);
3.申请书(原件2份);
4.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符合设立分所条件的证明、本所专职律师名单及派驻律师名单(原件1份,复印件1份);
5.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6.开办分所的资金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7.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8.派驻律师个人资质证明材料:(1)居民身份证和户籍材料(复印件2份,其中身份证需验原件);(2)学历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3)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4)律师执业证(包括证号页和年审注册页)(复印件2份,验原件);(5)个人简历(原件2份);(6)辞职文件材料(或待业证)及最近的人事档案挂靠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过去3年内工作岗位业绩及执业道德鉴定(原件1份,复印件1份);(8)分所负责人执业年限满2年的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9)派驻律师填写《律师档案调函申请表》(原件2份);
9.拟聘用的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件和有效执业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机构设立、变更事项申报材料的通知》。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的申请表格:《新设立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登记表》(见附表1)、《律师事务所登记表》(见附表2)、《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表》(见附表3)。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许可服务厅(天平大厦4楼)领取,或在深圳市司法局网站(http://www.szsf.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东省司法厅。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司法局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广东省司法厅审批决定。
十、行政许可期限
设立律师事务所初审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如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期限不受限制。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初审后,报广东省司法厅审批决定;经审批决定后,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分所可以对外开展法律业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有。
(一)设定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1995年2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二)申请材料
1.《律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原件2份);
2.《执业律师注册汇总表》(原件4份);
3.年检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人员、机构、业务开展、财务管理、纳税、缴纳社保基金等基本情况,有分所的,应同时报告分所的有关情况;律师所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律师所履行法定义务情况;律师所建章立制情况)(原件1份);
4.会费及纳税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律师所年度财务报告(原件1份);
6.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1份)。
法律依据:《关于2004年度全省各市律师所年检和执业律师注册若干事项的通知》。
(三)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律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见附表4)、《执业律师注册汇总表》(见附表5)。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许可服务厅(天平大厦4楼)领取,或在深圳市司法局网站(http://www.szsf.gov.cn)上免费下载。
(四)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会同深圳市律师协会。
(五)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东省司法厅。
(六)行政许可程序
填写申请表格,向深圳市律师协会提交申请材料,上报广东省司法厅审批决定。
(七)行政许可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八)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注册印章,注册后1年内有效。
(九)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初审后,报广东省司法厅核准;经核准后,可以继续从事律师职业。
(十)行政许可收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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