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管一字〔2005〕140号
- 【发布日期】2005-09-29
- 【生效日期】2005-09-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辽宁省锦州市凌海电力制钢有限公司"9.27"重大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辽宁省锦州市凌海电力制钢有限公司"9.27"重大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管一字〔2005〕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05年9月27日9时左右,辽宁省锦州市凌海电力制钢有限公司制钢车间发生一起重大伤亡事故,死亡5人,重伤3人,轻伤8人。
经现场勘查,询问相关当事人,初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烘炉","烘炉"时间短,炉内潮气未完全排出,冶炼过程中炉底的潮气在炉体内积聚,导致炉渣突然喷溅。这起事故暴露了该企业安全管理混乱、"三违"现象严重等问题。
近几年来,随着行业管理力量的削弱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特别是在原材料市场需求旺盛的刺激下,一些新建冶炼加工项目仓促上马,现有企业擅自超能力生产,忽视安全管理,导致事故频繁发生。今年以来,冶炼加工企业已经发生多起重大事故,这是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多年未曾有的严峻形势,必须引起各地区、各企业的高度重视。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遏制冶炼加工企业事故多发的趋势,切实做好冶金行业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 各地区、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紧迫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年末阶段,尤其要正确处理好生产与安全的关系,确保在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防止突击冒进、赶工期和超能力生产。
二、 强化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企业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各企业要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重点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逐级分解,具体到人;对于承包作业的,企业要加强对承包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明确企业和承包单位的安全职责。
三、 加强安全技术管理,严格现场检查。原各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在未宣布废除之前继续有效。各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严格按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现场作业,加强现场安全检查,禁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于新投产或停产后恢复生产的装置或设施,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并认真予以落实;对采用的新工艺、新材料,应进行安全论证,避免发生事故。
四、 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开展安全检查。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冶金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结合实际,区别不同情况,分清轻重缓急,逐步深化;要突出企业的主体责任,引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投入,加强重大隐患的整改和危险源的监控;在年底前,要组织一次冶炼加工企业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隐患治理、"三同时"制度、人员培训和应急预案等情况。
五、 严肃事故调查处理,落实整改措施。对于已发生的事故,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员,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于多次发生事故,或拒不落实整改措施造成事故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各企业都要以事故为戒,举一反三,对照检查,全面落实整改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以上要求,把本通报印发到辖区内各冶炼加工企业,并监督落实到位。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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