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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发布单位】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 【发布文号】深城管〔2005〕235号
  • 【发布日期】2005-09-30
  • 【生效日期】2005-09-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深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深城管〔2005〕235号 2005年9月30日)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6项)

编 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公共用地使用
2 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
3 占用城市绿地、树木砍伐或迁移
4 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地许可
5 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
6 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

01号许可事项: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公共用地使用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使用公共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设置各类户外广告(公路用地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除外,由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许可)。

本实施办法所指公共用地是指政府未出让使用权或者政府拥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十一条;

(三)《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三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1994年10月1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发布;1998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修订)第四条;

(五)《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2004年7月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通过拍卖的方式确定。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均可参加竞买。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置户外广告的位置必须是经市政府规划部门规划为用于户外广告的公共用地或者其地上建筑物;

(二)申请人必须是拍卖成交的买受人;

(三)所申请设立的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市政府规划部门提出的户外广告规划及设置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设置户外广告使用公共用地申请表》(原件2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其他组织提供成立的法律文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1份);

(四)付清拍卖成交价款收款凭据(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户外广告电脑设计图样(原件2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三条;《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七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设置户外广告使用公共用地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http://www.szum.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市政府规划部门确定公共用地户外广告位置及设置要求―→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依照有关拍卖的法律规定组织拍卖―→拍卖成交的买受人(申请人)备齐资料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批―→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到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领取批文。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人(买受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证件为批文,有效期限根据拍卖文件确定,在批文中注明。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文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共用地户外广告登记,办理登记后方可在指定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除缴纳拍卖价款外,无其他行政许可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许可事项: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第三十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占用城市道路的条件

1.因建设施工需要临时占用主车道或辅道的,或因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的,应持有市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施工的文件或确认举行该重大庆典活动的有效证明文件;

2.因建设施工需要占用人行道,应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并提交占用城市道路交通组织设计;

3.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城市规划待建地、预留地设置候车亭、书报亭、电话亭、岗亭、电话交接箱、有线电视端子箱、指示牌等各类临时建(构)筑物的,应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

4.占用人行道的,应保证占用后人行道有2米以上宽度的通行能力;

5.申请人与道桥管理部门签订《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协议》;

6.占用城市道路举行庆典活动的,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造成公共安全隐患。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其中第2―5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挖掘城市道路的条件

1.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含开路口),应持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

2.提前制订挖掘施工组织设计;

3.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4.禁止横破快速路及主、次干道埋设各种管线。地下管线施工穿越快速路及主、次干道的,应采用顶管法施工;

5.申请改建人行道的,改建标准应高于现有人行道,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申请人提交改建设计方案,并与道桥管理部门签订《人行道改造协议书》;

6.申请在城市道路上进行地质钻探的,应提供由业主签发的委托进行地质钻探的合同(协议);

7.申请人与道桥管理部门签订《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协议》。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其中第2―7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占用城市道路

1.《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原件2份);

2.因建设施工需要占用城市道路的,提交占用城市道路交通组织设计(原件1份);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组织设计(原件1份);占用主车道或辅道的,还须提交市人民政府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占用人行道的,还须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但占用人行道进行门店装修的,仅需提交占用人行道平面图(原件1份),并出示装修门店房产产权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进行核对;

3.因重大庆典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的,提交市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确认举行该活动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同时提交申请报告和场地位置图(原件各1份),提交现场实景照片和设置效果图(原件各2份);

4.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城市规划待建地、预留地设置候车亭、书报亭、电话亭、岗亭、电话交接箱、有线电视端子箱、指示牌等各类临时建(构)筑物的,提供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同时提交现场实景照片和设置效果图(原件各2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二)挖掘城市道路

1.《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原件2份);

2.市或区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设计图纸(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挖掘道路施工组织设计(原件1份);

4.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进行挖掘的,提供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申请改建人行道的,提交改建设计方案(原件1份);

6.在城市道路上进行地质钻探的,提供由业主签发的委托进行地质钻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其中第1、3、5、6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http://www.szum.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般占用、挖掘申请,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决定;申请挖掘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5年内、大修后的城市道路3年内,且横破快速路及主、次干道,由市政府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备齐资料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批(察看现场,对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交纳占道费和修复费,签订有关协议书)―→申请人凭缴费凭据、有关协议书和收文回执到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领取批文和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二)需报市政府决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大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临时占用公共场所用于重大庆典活动的,行政许可证件为批文,有效期在批文中注明;其它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行政许可证件为批文和《户外临时设施许可证》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有效期在批文和许可证注明。临时建(构)筑物占用有效期为1年,建设施工占用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挖掘不得超过工程工期。确需延长占用、挖掘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不影响交通安全的,取得批文后可临时占用公共场所用于重大庆典活动,取得《户外临时设施许可证》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后可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凭市城市管理局的批文向市公安交警部门申请许可,取得市公安交警部门许可后方可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应依法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许可事项:占用城市绿地、树木砍伐或迁移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占用城市绿地、树木砍伐或迁移。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三)《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4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25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26日市政府令第135号修订)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高层楼宇建设,施工场地狭窄,施工有困难的;

(二)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扩宽道路、兴建桥梁、铺设地下管线的;

(三)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开设临时或永久性路口的;

(四)经发改部门立项、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其它建设项目;

(五)绿化改造或林木改造;

(六)经规划国土部门同意其它特殊需要的;

(七)占用绿地的,应承诺在期限内恢复绿地或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同样面积同样质量绿地补偿费;

(八)砍伐或者迁移城市树木,应当给树木所属单位或者个人补偿。

法律依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其中第(四)、(五)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占用城市绿地、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表》(原件2份);

(二)申请报告(原件1份);

(三)红线图(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位置图(现场照片,原件2份);

(五)市规划部门有关批文,开设车行路口的还须有市交警局的批文(复印件2份,验原件);

(六)在期限内恢复绿化或者支付补偿费的书面承诺(原件1份)。

法律依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其中第(一)至(五)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占用城市绿地、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http://www.szum.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占用城市绿地: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决定。

(二)砍伐(迁移)树木200棵以下,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决定;超过200棵,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初审,报广东省建设厅,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备齐资料到深圳市城市管理局递交申请―→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批―→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到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按决定书交纳有关补偿费。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报广东省建设厅审批的时间)。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在决定书内注明。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决定书后方可占用城市绿地或者砍伐、迁移树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行政许可行为不收取费用,但因占用绿地造成城市绿地损失的,应交纳恢复绿地补偿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许可事项: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地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设立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1年9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获得市规划部门同意使用场地的许可;

(二)受纳场地出入口按实际情况铺设水泥或柏油路面;

(三)设立冲水槽及排水(泥浆)处理措施;

(四)配备冲水设备及配置2名以上专业保洁人员;

(五)禁止受纳有毒有害垃圾及生活垃圾。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地设立申请表》(原件2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其他组织提供成立的法律文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印章);

(三)提供有关申请受纳理由、数量、期限、防止污染的措施及硬件设施的建设情况(原件1份);

(四)规划部门有关土地使用证明(红或蓝线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印章)。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地设立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http://www.szum.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备齐资料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批(察看现场)―→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到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领取临时受纳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余泥渣土临时受纳证》,有效期至临时受纳场受纳饱和为止。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余泥渣土临时受纳证》后方可受纳渣土。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许可事项: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车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或城市建筑垃圾。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1年9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城市生活垃圾运输车辆许可条件:
1.在深圳市工商部门注册有垃圾清运业务的企业或有垃圾清运业务的事业单位;
2.车辆具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并通过年审;
3.车辆密闭运输性能好,在运输途中无污水、垃圾洒漏;
4.车身整洁,车牌完整,车门喷印清晰的单位名称,车体无破损,车况良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二)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许可条件:
1.在加盖定点厂进行加盖并持有合格证,加盖装置密封性好,操作正常,后挡板与车厢密封好;
2.具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并通过年审;
3.车辆具有深圳市交通局颁发的道路准运证或驻深营运证;
4.车身整洁,车牌完整,车门喷印清晰的单位名称,车体无破损,车况良好;
5.上年度未违反城管法规或因违反城管法规被城管行政执法局查处扣分未超过20分。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城市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申请材料:
1.《城市垃圾(生活垃圾)车辆准运证申请表》、《垃圾清运点一览表》(原件各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其他组织提供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运输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近1个月车辆彩照2张(前后各1张,大小与行驶证车照相符)。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二)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申请材料:
1.《城市垃圾(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申请表》(原件1份);
2.运输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道路运输证或驻深营运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近一个月车辆彩照2张(前后各一张,大小与行驶证车照相符);
5.上年度车辆违章记分卡(复印件1份,验原件;初次办理除外,记分卡在市渣管办办理)。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城市垃圾(生活垃圾)车辆准运证申请表》(见附表1);《垃圾清运点一览表》(见附表2)或《城市垃圾(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申请表》(见附表3)。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http://www.szum.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备齐资料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批(查验车辆)―→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到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领取准运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城市垃圾(生活垃圾)准运证》或《城市垃圾(建筑垃圾)准运证》,有效期1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城市垃圾(生活垃圾)准运证》的车辆方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的运输服务,取得《城市垃圾(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车辆方可从事城市建筑垃圾的运输服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6号许可事项: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5吨以上垃圾转运站和垃圾处理厂(场)的关闭、闲置和拆除。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1年9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具有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的可行方案,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准:
(一)已按相关标准重新建成新的垃圾处理设施或场所,并能够代替原有垃圾处理设施功能的;
(二)已到服务年限的;
(三)污染严重,要求限期整改的。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申请表》(原件2份);
(二)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封场关闭或拆除方案(原件1份);
(三)以下任一材料:
1.新建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已建成的证明材料、投入使用时间及能够代替原有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功能的说明(原件1份);
2.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已到服务年限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3.限期整改情形的,提供限期整改通知书(原件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http://www.szum.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备齐资料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批(察看现场)―→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到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领取批文。
十、行政许可时限
垃圾处理厂(场)的关闭或闲置许可,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垃圾转运站的的关闭、闲置或拆除许可,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证件为批文,有效期在批文中注明,为施工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文后方可对垃圾处理设施或场所进行关闭、闲置或拆除。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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