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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商务部关于做好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商务部
  • 【发布文号】商建办便[2004]2号
  • 【发布日期】2004-01-09
  • 【生效日期】2004-01-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关于做好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做好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商建办便[2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商委、内贸办)、商务厅(局):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07号令)规定,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原国家经贸委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并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由原国家经贸委予以公布。据此,原国家经贸委于2002年3月12日发布《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厅资源[2002]40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在2002年6月底以前完成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并将通过审核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名单报原国家经贸委备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9号)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有关工作已划转商务部负责。

目前,全国绝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已基本完成报废汽车回收资格认定的工作。其中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已全部完成。截止2003年4月底,原国家经贸委已公布356家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但是,迄今仍有个别省市尚未完成此项工作,为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和市场秩序的监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为进一步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管理,维护报废汽车回收市场及管理秩序,防止报废汽车、拼装汽车流向社会,请尚未完成此项工作的省市按照国务院第307号令,以及国经贸厅资源[2002]40号、国经贸厅资源[2001]535号、国经贸厅资源[2001]773号文件的要求,抓紧做好和完成辖区内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送我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备案,我部将据此向社会公告。

二00四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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