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6]103号
- 【发布日期】2006-03-02
- 【生效日期】2006-03-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201线杆柄至塔头(泸厝土安)公路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201线杆柄至塔头(泸厝土安)公路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06]103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申请省道201线晋江杆柄至塔头(沪厝土安)公路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晋政地〔2004〕39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晋江市农用地39.9454公顷(其中耕地14.124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晋江市金井镇丙洲村旱地0.2529公顷、林地0.3281公顷、其它农用地0.9073公顷,福全村旱地1.601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8173公顷、未利用土地0.0573公顷,溜江村旱地1.450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8191公顷、未利用土地0.1957公顷,南江村旱地0.0654公顷、林地0.49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514公顷,石圳村旱地3.140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2333公顷、未利用土地1.1122公顷,塘东村旱地0.786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995公顷、未利用土地0.3869公顷,围头村旱地0.17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097公顷,岩峰村旱地1.7318公顷、林地0.8677公顷、其它农用地0.172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6928公顷,洋下村旱地0.1978公顷、林地1.082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3988公顷、未利用土地0.379公顷,龙湖镇杆柄村旱地1.0418公顷、林地0.0957公顷、其它农用地0.1686公顷,埔头村旱地0.5083公顷、林地0.2743公顷,衙口村旱地0.4549公顷、林地3.8434公顷、其它农用地0.593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8276公顷、未利用土地0.6823公顷,深沪镇华峰村林地1.1322公顷、未利用土地2.1376公顷,华海村林地1.8891公顷、其它农用地0.2679公顷、未利用土地0.7242公顷,科任村旱地0.287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2.3225公顷、未利用土地0.1335公顷,坑边村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2309公顷、未利用土地0.0487公顷,狮峰村林地0.321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8098公顷、未利用土地0.6416公顷,首峰村旱地0.0605公顷、林地1.40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025公顷、未利用土地1.502公顷,英林镇湖尾村旱地0.867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212公顷,沪厝土安村旱地0.392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467公顷,嘉排村旱地1.109公顷、林地1.042公顷、其它农用地0.084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6029公顷、未利用土地0.1369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50.915公顷;使用国有林地3.0893公顷、其它农用地7.76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地2.2585公顷、未利用土地0.3463公顷、其它土地3.6707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68.0448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给晋江市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省道201线晋江杆柄至塔头(沪厝土安)公路工程建设用地。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晋江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该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39.9454公顷,计入泉州市2006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晋江市人民政府负责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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