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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务督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9]46号
  • 【发布日期】2009-04-02
  • 【生效日期】2009-04-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务督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务督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

(晋政办发[2009]4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各地及政府部门高度重视并积极开展政务督查工作,有力推动了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和领导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非常艰巨,对政务督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贯彻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国办发〔2008〕120号),进一步创新全省政府系统落实机制,推动政务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的高效落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政务督查工作
加强政务督查是推动政府系统全面落实党和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的关键环节,是促进依法行政和提高政府执行力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作风转变、保证政令畅通的必然要求。各地和政府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督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抓落实放到与抓决策同等重要的位置,认真搞好政务督查、推动政务工作又好又快得到落实。要把督查工作贯穿于实施决策的全过程,研究决策时明确督查事项,部署工作时提出督查要求,开展督查时保证落实效果。
二、明确政务督查内容
(一)政务督查的主要任务
对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政府发布文件、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和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政务督查重点
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大要求省人民政府执行和落实的事项;省人民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包括《政府工作报告》、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主持的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等决定事项,省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下发重要文件所确定事项;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或交办的事项;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的办理;省人民政府其他需要督查落实的事项。
三、健全政府系统督查落实责任体系
(一)强化政务督查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本行政区、本部门全面工作督查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其分管工作督查落实的直接责任人。各地政府督查机构和业务部门是督查工作落实的具体负责和承办单位。各地政府督查机构是履行政务督查职责的综合协调单位,具有在本地、本部门及其所辖范围内,就督查工作开展组织协调、巡视检查的职责和权利。在政府及其部门机关内部按照 “分级负责、分工协作、归口办理”的原则,建立统分结合的全员抓落实机制,层层推动落实、人人强化落实、事事高效落实。
(二)落实政务督查工作责任。凡上级机关交办的督查落实事项,均实行领导和部门责任制,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完成时限、执行单位和责任人,一级对一级负责,逐级抓好落实。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要求,确保各项工作得到落实。对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亲自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对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跟踪分析,把督查工作贯穿于决策实施的全过程,从而推动决策的落实。
四、理顺政务督查基本程序
各地及政府部门对本《意见》明确的重点工作进行督查时,应履行督查立项、下发通知、实施督查、审核办理结果、反馈情况、立卷归档等基本程序。督查立项时,应拟定督查要点,提出办理意见,明确时限要求,并报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同级政府名义进行督查的事项,须按程序报同级政府领导同意,并在政府督查机构备案。实施督查过程中,督办单位要及时掌握工作落实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向责任单位提出要求或建议,督促其限期完成交办任务。督办单位对承办单位上报的办理结果要认真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符合督查事项的办理要求,事实是否清楚,处理是否得当,问题是否解决等。对不符合督查要求的,及时退回承办单位重办、重报。
五、完善督查落实事项报告反馈制度
(一)建立督办事项报告反馈制度。各地及政府部门收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办的领导批示件及交办事项通知后,要按时限要求及时办理并反馈结果。自下达督查通知之日起,承办事项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落实情况;交由下级政府或部门办理的事项,一般应在14个工作日内反馈落实情况;情况复杂、工作量大的督查事项,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之内反馈落实情况。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落实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反馈。对因特殊情况没有按期办结的事项,要说明原因,并继续跟踪办理,适时反馈进展情况,直至督办事项办结。省人民政府领导明确批示给地方各级政府或各部门有关负责人的督办件,相关负责人要亲自签发反馈结果。
(二)建立重点工作报告反馈制度。对中央及省的重要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各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厅局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对承担的省人民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原则上每季度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年底报告全面落实情况。对中央及省的文件、会议决定事项有落实时限要求的,应按时限要求办结后及时报告;没有明确落实时限的,根据轻重缓急适时报告进展情况。
六、创新政务督查方式方法
不断改进和完善书面汇报、实地查看等传统督查方法,积极采用随机抽查、暗访调查、网上调查和媒体曝光等方法进行督查。做好与党委督查工作的协调,探索与党委联合开展督查工作的方式方法。加强对督查情况的研究,要善于发现和总结督查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并及时推广;对督查工作中发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及时反馈,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当好政府决策的参谋助手。
建立政务督查、行政监察和舆论监督联动抓落实机制。在推动政府各项工作落实过程中,承担政务督查工作的部门和单位要与同级行政监察、新闻宣传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联合行动,使政务督查工作着力点、行政监察重点和新闻宣传热点能够达成共识,形成推动政府各项工作落实的合力。
积极探索政务督查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在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事关民生重点工作的推进落实上,主动接受、积极配合人大、政协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开展联合督查,多元参与,形成整体优势。
七、完善全省电子政务系统
(一)建立全省政府系统工作人员网上联络机制。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办公系统对口人际联系网络;建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其他各厅局及其相关业务处室对口人际联系电子查询联络系统,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协调联络机制。
(二)建立全省政府系统互联互通互动的电子政务局域网。通过局域网实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与各市、省人民政府各厅局并逐步扩展到各县的网上信息互联互通互动,建立重点工作的网上动态监测和适时反馈机制。负责省重点工作落实任务的市人民政府和省直部门对工作任务的近期落实进展情况要及时通过局域网进行反馈。
八、强化政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各地政府办公厅(室)年初要将《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列项,逐项落实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落实到分管领导和承办人,并明确工作要求和工作进度,形成统分结合、权责清晰、狠抓落实、督查到位、严格考核的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机制。
各地及政府部门要将省人民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分解内容进一步细化分工,针对工作任务制订延伸方案,层层明确责任人,提出具体实施的措施、目标和时限。要加强对省人民政府目标责任的日常动态跟踪和督办,对落实中存在的问题要早发现、早研究、早解决。
按照“公开透明、科学公正、便于操作”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把政府、部门、领导考评与日常数据分析、群众评议等结合起来,进行多角度、全方位考核,力求考核方法更加科学合理,考核结果更加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反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的工作实绩。
九、严格政务督查结果的运用
(一)建立政务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各地及政府部门要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示件的落实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督促检查,并适时通报。对督查落实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奖励。在开展政务督查过程中,对以下情况要责令有关单位作出书面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一是不能按时完成上级安排的工作任务或领导批示办理事项、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二是对所承担的落实事项曲解误办,办理过程中不深入调查研究、弄虚作假、反映情况不属实的;三是涉及多个部门办理、主办部门不主动协调、协办部门不积极配合而影响工作的。
(二)完善政务督查责任追究制度。在督查过程中,发现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或其他违纪行为,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行政监察部门立案调查,调查属实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十、加强政府督查机构和队伍建设
(一)注重发挥督查机构作用。各地及政府部门要发挥督查机构在抓落实方面的组织、综合、协调作用,督查工作人员要了解政府决策意图、工作思路和部署,做好牵头抓总、组织协调、催办查办、通报评价等工作。同时,在经费保障、列席会议、阅读文件、办公自动化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二)重视督查队伍建设。各地及政府部门要配强配齐人员,将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好、组织协调和文字能力强的同志充实到督查机构。加强督查工作经验交流和理论研究,抓好政策、理论、法规等方面的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督查队伍整体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督查工作队伍。
(三)严肃督查工作纪律。各地及政府部门要严格按照督查工作职责、分工及要求,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开展督查工作。督查工作人员要强化服务意识,坚持求真务实、秉公办事,不滥用职权,坚决反对弄虚作假、做表面文章。对督查工作中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造成压办、迟办、漏办等行政过错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各地及政府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本《意见》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不断强化政务督查,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真正落到实处。

二○○九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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