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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科技部关于开展2005年度全国民营科技企业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科技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10-09
  • 【生效日期】2005-10-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科技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科技部关于开展2005年度全国民营科技企业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开展2005年度全国民营科技企业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

科技部2005年度民营科技企业统计年报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将年报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范围

1、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利用国有资产创办的民营科技企业;
2、集体所有制科技企业;
3、私营科技企业;
4、个体合作科技企业或个人科技机构;
5、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科技企业;
6、股份合作制科技企业;
7、联合经营的科技企业;
8、与外商合资、合作创办的科技企业;
9、港、澳、台投资科技企业;
10、其它科技企业。

上述科技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科技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
2、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3、经科技主管部门审定;
4、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医疗卫生等特殊行业无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科技主管部门认可。

二、2005年民营科技企业年报表做了如下修改:

表4,“主要产品及专利概况”的“专利概况”,删掉原“申请受理数”、“授权数”、“实施专利数”三个指标,增加“专利申请数”、“发明专利申请数”、“专利授权数”、“发明专利授权数”、“拥有发明专利数”五个指标,。

三、2005年全国民营科技企业统计年报实施步骤如下:

1、2005年11月:部署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2、2006年1月至2月:基层填报;
3、2006年3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审核和汇总;
4、请各省市在2006年4月15日以前将上报材料电子邮件或寄到科技部政策体改司政策处;
5、我司将对上述材料进行检查验收,如发现有不符合要求,需要重报、补报的,有关省、市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及时重报、补报;
6、验收通过后,省、市科委及科技部分别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结果提供给有关部门。

四、上报材料包括:

1、总收入100(含100)万元以上企业数据文件(TJDT105.DBF和TJDT205.DBF)和总收入100万元以下企业数据文件(UD100.DBF)一式两份;
2、联系人姓名、部门、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号码。

五、科技部政策体改司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

地 址:北京市复兴路乙15号
邮 编:100862
电 话:010-82316772 或 58881763
传 真:010-58881766
电子邮件:zts_zcc@mail.most.gov.cn
联 系 人:田大山 段小华

科技部
二00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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