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发〔2004〕8号
- 【发布日期】2004-07-14
- 【生效日期】2004-07-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哈尔滨市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
哈尔滨市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
(哈政办发〔2004〕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四年七月十四日
哈尔滨市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根据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目标要求和《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坚持社会保障水平与市情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着眼于进一步完善制度,建立就业和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转变观念,自力更生,发挥政府、企业和职工等多方面的积极性,积极稳妥地推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大力促进就业、再就业,推动全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三、基本原则
坚持为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服务,与国有企业改革紧密结合,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持社会保障政策的连续性,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增强职工对改革的信心和承受能力;坚持政策统一性和工作规范性,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以人为本、就业优先,大力促进就业、再就业,有效控制失业率;社会保障标准与市情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明确划分社会保障事权,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推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先易后难,把握节奏,稳步推进。
四、主要任务
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积极探索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以下简称并轨),大力促进就业、再就业,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合理苑围内;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健全社会医疗救助和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实现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社会化,尽快建立覆盖全市的社会保障信息系统。
五、政策措施
(一)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模式,着眼于建立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调整个人账户规模,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企业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左右,目前高于20%的可暂时维持不变。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采取逐步做实、增加积累的办法。从2O04年1月1日起,按5%起步做实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3.75个百分点,地方财政补助1.25个百分点。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额和个人账户基金收益,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公布。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时,个人账户及其储存额随同转移。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余额可以继承。
社会统筹基金与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上缴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_管理。
2.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并按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5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系数调整为1.2%。
为使上述计发办法与原办法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发的,高出的部分予以封顶限制,并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试点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领取者死亡后,其遗属按国家有关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3.增强基金调剂,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进一步健全市级基金调剂制度,规范市级统筹,为实行省级统筹做好准备。
4.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各类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由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统一为100%,缴费比例统一为2O%,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5.保障未参保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经当地政府认定,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己退休人员本人由民政部门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未达到退休年龄且有参保愿望的职工,按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之时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记账利息),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6.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建立企业年金应具备3个条件:一是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二是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生产经营比较稳定,经济效益较好;三是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同时,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二)积极探索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1.尚未参保的机关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下同)的现行退休养老制度仍维持不变。
2.全部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仍维持现行退休养老制度;已改制为企业的,从改制之日起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改制为企业前已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保持不变。
3.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入企业工作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国家有关政策;企业职工调入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执行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以及退休时待遇计发的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已经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要继续完善和规范。
(三)围绕促进就业、再就业开展并轨工作
1.坚持就业优先的原则。开展并轨工作要充分考虑政府、企业和职工等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积极稳妥,有情操作,避免简单地把职工推向社会。政府在并轨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不断加大促进再就业、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工作力度,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超过国家和省下达的计划指标,确保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2.制定促进再就业的具体目标和措施。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列为各级政府年度考核的指标。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围绕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把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作为工作的重点,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切实落实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努力扩大就业总量。对属于“4050”范围且从事灵活就业的并轨人员,可按不超过其上年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30%给予就业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5:5分担。通过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并轨人员基本实现再就业。
3.加强就业管理服务工作。全面实行就业登记制度,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基本情况的调查和认定工作,对已经实现就业和再就业人员(包括灵活就业和外出务工人员)要及时进行就业登记,准确反映其就业和再就业状况。建立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再就业联动机制,切实解决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和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要上门指导、贴近服务、接续保障,使下岗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4.拓宽并轨工作思路,进一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做好失业调控工作。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做好人员安置工作,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批准。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其他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范操作,人员裁减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国有大中型企业应主要通过主辅分离、辅业转制等措施,妥善做好富余人员的安置工作。
5.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全面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和《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出台《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办法》,依法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将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强化基金收支和基础管理工作,增强保障功能。
6.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4号)规定,区分不同企业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在2005年底前有步骤地完成并轨工作。
7.纳入并轨范围并符合条件人员,应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未满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其在岗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期届满的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关系,由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其在岗工作年限支付生活补助费。
8.有困难的企业要本着劳动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分开处理的原则,妥善处理经济补偿、拖欠职工工资和集资款等债权债务问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拖欠职工的各项债务由企业负责偿还。一次性偿还有困难的,可由企业与职工协商具体偿还办法。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偿还拖欠职工债务所需资金,可以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多渠道筹集。企业在试点期间不能落实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拖欠职工债务所需资金的,原则上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9.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且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大龄下岗职工,有条件的企业可采取企业内部退养的办法,由企业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1O.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预算资金规模不减少,除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外,还可用于支付并轨补偿金、促进再就业、补充失业保险基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四)积极推进城镇职工医疗、工伤保险制度改革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0年第59号),积极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强化基金征缴。同时,完善政策,加强管理,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
2.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医疗补助资金要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实行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助办法,妥善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在成本中列支。建立和完善离休人员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妥善解决离休人员的医药费问题。
3.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对不能足额缴费的困难企业,可通过降低缴费率首先建立住院医疗费统筹的办法,解决其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问题。对已实施和将实施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要妥善安排落实其医疗保障资金并纳入统筹基金。对确实无力参保的困难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要通过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等方式,妥善解决其医疗保障问题。
4.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强化医疗保险的基础管理,对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费用支出结构进行跟踪监测,适时调整相关政策和办法。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预决算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预测和风险调节机制,不断强化医疗保险管理手段,提高管理质量和运行效率。
5.各有关部门要转变职能,加强配合,同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流通体制三项改革,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的改革目标。
6.大力推进工伤保险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制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文件。搞好职业伤害和职业病的预防和管理,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对已认定工伤的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解决其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五)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黑龙江省实施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并做好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县(市)政府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既要保证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鼓励就业和劳动自救。
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和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资金及时足额拨付。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补助。全面推行低保资金专户管理和社会化发放工作,规范资金筹措和使用监督。
4.对企业改组、改制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特殊困难人群,特别是中央、省属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在职职工、下岗职工、退休人员,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过程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5.严格进行家庭收入调查。准确调查核实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实际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科学核定保障对象和补助水平。
6.工商、税务、劳动保障、教育、卫生、城建等部门,要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在再就业、子女就学、医疗、住房及基本生活设施服务等方面,按国家规定给予政策扶持和必要的照顾。
7.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和管理监督机制。完善城市贫困居民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调查申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制度。社区居委会要建立由居民代表组成的群众监督组织,完善保障对象确定和资金发放的监督检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8.积极发展慈善机构、服务于贫困家庭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非营利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可按税法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金额在税前扣除。鼓励社会各界向贫困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医疗救助,为贫困学生提供助学金。
(六)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1.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实行社会保险费全额征缴,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提高征缴率。凡是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要采取措施加大追缴力度。努力增加基金来源,增强基金支撑能力。
2.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增加社会保障支出。各级财政必须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严格实施部门预算,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转化企业亏损补贴,压缩部分事业性支出,逐步将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提高到15%至2O%。今后,预算超收的财力,除保证法定支出外,主要用于补充社会保障资金。
3.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保证社会保障资金安全运行。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强化社会保险基金核算、分配、管理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财务会计管理基础工作,依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进行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定期对社会保障资金进行审计和财务检查。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纪案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者的责任。
(七)完善社会保障立法,加强社会保障监督
1.加快社会保障立法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试点工作需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社会保障法规、规章和政策。加大社会保障法制宣传力度,广泛宣传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用人单位、劳动者、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参与和积极支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
2.强化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提高监察人员素质,依法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障执法监察,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确保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3.加强社会保障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建立市政府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工会、职工代表和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依法对社会保障政策执行和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2号)要求,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贯彻执行基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金发放、基金管理和运营的全过程监督。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社会保障资金等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内部稽核制度,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内部控制机制,定期公布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八)加快推进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的社会化和信息化建设
1.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精神,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街道社区组织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职能和工作分工,明确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形式和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2.充分发挥街道和社区组织作用,做好下岗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和低保对象的管理服务工作,推动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社会化进程。
3.建立覆盖全市的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按照社会保障信息化全国性的标准与规范和省关于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建设各级劳动力市场和覆盖全市的劳动力资源、社会保障(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及时发布就业和再就业、职业供求状况信息与城镇就业岗位开发信息,将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核算、支付以及查询服务等全部纳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尽快实现与省联网,实现金市社会保障业务流程统一、软件统一、硬件设备配置要求统一、网络之间接口标准统一、数据传递方式统一,实现业务管理、公共服务、基金监督和宏观决策科学化、规范化,为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提供完备的信息化保障和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六、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4年1月一2004年6月)。制定《哈尔滨市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及各项配套政策措施;指导各区、县(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4年7月-2005年12月)。精心组织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总结评估阶段(2006年1月-2006年3月)。对试点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向省试点办公室报告。
七、加强领导
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各项工作的相互衔接,积极化解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稳步推进,确保试点工作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