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豫政 〔2008〕37号
- 【发布日期】2008-06-24
- 【生效日期】2008-06-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豫政 〔2008〕3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会议申报审批制度》和《河南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内事外事活动制度》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河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务院的决定、省委的指示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三、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四、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五、省长或者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六、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七、省长因公出省或者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省长主持省政府全面工作。
八、省长助理协助省长或者副省长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
九、省政府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落实省政府决定的事项和省长交办的事项。
十、省政府各部门实行厅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省政府各部门在省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
审计厅在省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省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维护政令统一,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健全宏观调控体系,认真执行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着力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大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努力做到速度与质量、结构、效益相一致,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改革开放,促进本省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本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本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十七、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省政府规章等,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八、省政府各部门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下级或基层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九、省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省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决定,讲求工作效率,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省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省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三、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或者制定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省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省政府批准。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省政府备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省政府报告。
二十四、提请省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章的解释和英文译审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省政府涉及法律的重大决策和事务应经省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十五、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试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严格执行本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省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应当听证和公示的事项,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听证和公示。
二十九、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服务应用、确保安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公众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创造条件。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十二、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省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省长、副省长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三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按照本省有关规定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八、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和本省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九、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制度。
四十、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各厅厅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长助理参加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指示、决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二)讨论决定省政府的重大事项;(三)部署省政府重要工作;(四)通报工作情况。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四十一、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或者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省长助理参加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二)讨论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三)讨论通过向国务院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四)讨论通过由省政府制定和发布的省政府规章和重要文件;(五)通报和讨论省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三次。
四十二、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或者省长委托有关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或专项问题。与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和主持人的要求确定。省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三、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分管副省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省长确定;省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省长或者副省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均编印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报省长签发;省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其中由省长主持召开的,由秘书长审核,报省长签发;由副省长主持召开的,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后报省长或常务副省长阅发。
四十四、省政府会议决定事项需提请省委常委会议研究的,由该议题主汇报单位根据省政府会议确定意见代拟汇报材料,报省政府经分管副省长审签后报省长签发,以省政府名义提交。
四十五、副省长不能出席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向省长请假。省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省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不能参加会议,向秘书长请假。
四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遵守精简会议的有关规定,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不邀请省辖市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省政府批准。全省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七、各地、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河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
四十八、除省长、副省长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各地、各部门一般不得直接向省长、副省长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向省政府报送请示性公文,要抓紧做好有关前期工作,为省政府研究、决策留出必要时间。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四十九、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副省长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转请其他副省长核批;重大事项报常务副省长、省长审批,或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十、省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发布的命令、决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省长签署或者签发。
五十一、以省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省长或者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签发。以省政府名义制发的其他公文,由副省长按分工签发。省政府有明确要求的,属于综合性、全局性事项的,或者副省长认为必要的,报常务副省长、省长签发。属于重大事项的,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由省政府秘书长签发。凡涉及省政府工作的,经分管副省长同意后,由省政府秘书长签发。
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重要的规范性公文,在签发前须经省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出具意见。
五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各地、各部门办理的公文,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地、各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未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地、各部门应当尽快办理。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三、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四、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报经省政府按程序核准。
五十五、省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五十六、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七、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八、省长、副省长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要当地负责人到机场、车站及辖区分界处迎送。
五十九、省长、副省长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省长、副省长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本省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省长,由省政府办公厅通报其他副省长。
省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报告分管副省长和省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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