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经济一体化的决定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经济一体化的决定
(1994年9月3日皖发〔1994〕12号)
为促进科技经济一体化,推动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形势与抉择
1、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为科技和经济发展指明了方向。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然要求科技进一步面向市场,加快建立科技与经济一体化的运行机制。
2、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总体上看,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机制尚未形成,科研成果的推广率较低,科技进步在经济增长中所占的份额不大,有相当一部分企业高投入、低效益的问题还很突出。这些问题,制约了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加快科技经济一体化已成为一项紧迫任务。
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企业置身于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依靠科技进步发展生产的紧迫感明显增加;改革实践激发了广大科技人员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并积累了一定经验。这为推进我省科技经济一体化创造了良好的客观环境。加快科技经济一体化的时机已经成熟。
二、思路与目标
4、认真贯彻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紧紧抓住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这个关键,在高新技术产业化、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工业、用现代科技技术改造传统农业、提高和发展乡镇企业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为我省经济和社会事业“三年大发展,五年上台阶”,为本世纪末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的打下坚实基础。
5、到本世纪末要构筑起新科技体制的基本框架。组织结构方面,形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精干高效、纵深配置的现代化研究开发体系;运行机制方面,形成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科学研究机制,市场经济与技术创新有机结合、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宏观管理方面,建立符合“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统筹协调的科技行政管理体制,建立完善的科技政策体系和法律体系。
6、大力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到1997年,全省科技进步对工业增长的贡献率提高到44%,对农业增长的贡献率达到或接近40%;到本世纪末再分别提高到50%和45%以上。
7、实施“三个百亿元工程”。一是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到本世纪末实现技术工贸总收入100亿元;二是用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工业和发展乡镇企业,到本世纪末依靠科技进步新增利税100亿元;三是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传统农业,大力发展“一优两高”农业和农村经济,到本世纪末依靠科技进步新增产值100亿元。
三、政策与措施
8、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目标,围绕培育支柱产业,选择关键领域,统一协调组织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生产企业联合进行科技攻关。要组织力量,认真编制全省科技攻关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地、各部门组织地区性或行业性科技攻关重大项目。科技攻关项目要实行公开招标,合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攻关任务的完成。
9、建立自主开发与技术引进相互促进的新机制,搞好技术引进和技术创新。企业在依靠科技进步中要坚持在开发的基础上引进,在引进的基础上创新。企业必须安排专项资金,组织专门力量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将研究开发与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技术改造有机结合起来。力争到本世纪末能够掌握新兴柱产业、产品的总体设计和关键技术,形成以自主开发为主、技术引进为辅的技术开发格局。
10、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办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全省大面积实施“火炬计划”,培育“火炬带”。各级科委要下力气多培育“火炬计划”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正在实施的“火炬计划”项目和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要扩大经济规模,加快产业化进程。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兴办的科技企业,要加快从校(所)园经济转变为社会化的大生产。合肥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率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挥辐射和示范作用,实现管理水平、技术水平、产业规模和产值效益上台阶。芜湖、蚌埠两个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在开发区建设和发展、高新技术项目数和企业数上有新的突破。省科委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要加强指导,进一步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11、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合作进行技术开发。要继续实施“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合建中试基地,合作开展工业性试验,共建科技园。科研院所要面向市场,参与竞争。开发型院所可与企业结成科研生产联合体,或以科技人员为主体创办科技企业,具备条件的院所可成建制地转为高新技术企业。社会公益型院所也要积极为经济建设服务,加快由事业型向经营型转变。中央在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积极参与我省的科技招标、科技合作和等科技经济一体化活动,为我省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多作贡献。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国家部委和中科院在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12、在企业内部建立市场、科研、生产一体化的技术进步机制,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技术中心,开展有市场前景的基础性、关键性技术研究与开发;开发有市场需求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开展将重大技术成果转化为商品的中间试验。中小企业要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不断增强技术开发能力,可以合办技术开发机构,可以委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进行技术开发,还可以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挂牌设立为企业技术开发服务的研究所或实验室。所有企业都要大力开展群众性的技术发明、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充分发挥各类群众性组织在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中的作用。
13、继续贯彻“放开、搞活、扶持、引导”的方针,加快技术市场和信息市场的发展。要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兴办各类技术市场。大力发展各种技术交易中介组织,面向社会开展技术中介、咨询、经纪、信息、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等服务,逐步形成覆盖城市和农村的技术交易网络和服务体系。要发挥省科技成果展示交易中心的作用,使其成为全省技术市场网络的枢纽。要创造良好的环境,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监督机制,规范交易行为,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积极筹建以省科技情报所为中心,联结各地、各行业以及有关科技情报所(站)的全省科技信息网络,发展科技信息高速流通。
14、积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鼓励科技人员按照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创办多种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的民办科技企业。要重点扶植一批民营科技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外向型企业。民营民办科技企业在计划立项、科技贷款、技术职务评聘、科技人员出国、科学技术奖励等方面,与全民科研机构享有同等待遇。要推进民营科技企业制度建设,逐步解决部分民营科技企业存在的产权关系不清晰、管理制度不健全、技术经济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进一步完善财务会计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建立职工医疗、养老保险制度和保险基金。省科委要会同省科协、省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15、农业科研机构要根据市场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及时调整研究方向和研究结构,分流人员。省及地、市农业科研推广机构要加强农业开发研究,促进区域性支持产业发展。县(市)级农业科技机构要不断扩大服务范围,成为技术示范、培训、推广的区域性服务中心。要逐步建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群众性科技组织相结合的农技推广体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改善农业科技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持农业科技队伍尤其是农村基层科技队伍的稳定。
16、全面促进乡镇企业的科技进步。鼓励乡镇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立科技经济合作关系,不断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继续实施“星火计划”,每个县都要大力培育以科技为依托,以主导产品为主线,以骨干企业为龙头,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区域性支柱产业。当前要着力抓好重点行业的技术改造和企业管理,促进产品的升级换代,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和产品的附加值。“八五”末,“1235”、“121”工程内的乡镇企业都要在产品档次、管理水平、经济效益等方面登上新台阶。
17、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不断完善和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实行科技人员直接从履行技术合同的技术性纯收入中提取酬金制度。企事业单位从实施科技成果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完成科技成果的个人,具体比例仍按省委、省政府皖发[1992]15号文件执行。对为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实行重奖,授予荣誉称号。对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学研究、攻关项目的科技人员,可从项目经费中划出一定数额作为岗位津贴。对从事技术开发、科技服务的科技人员,实行联系其创造的经济效益计算报酬的办法。要大胆地把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选拔到重要的科研和管理岗位,加快跨世纪科技人才、经济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
18、认真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19、建立财政拨款、银行贷款、企事业单位自筹和吸引民间、海外资金等多渠道、多层次的社会化科技投资体系,逐年提高科学技术投入的总体水平。省和地方财政每年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不低于财政经常性支出的1%。科研事业费财政拨款的增长率应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率。商业性银行新增贷款规模中科技贷款比重要达到9%以上,政策性银行的贷款对科技项目要实行政策倾斜。企业技术开发费可从销售收入中提取,提取比例为:一般企业1-1.5%,科技先导型企业2-3%,高新技术企业3-5%。
20、为加快科技经济一体化的步伐,今明两年省财政增加拨款3000万元,作为实施“三个百亿元工程”的启动资金,具体办法另行下达。省属科研单位的基本建设,重点实验室、重点中试基地的建设,由省科委和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省计委统筹平衡报省政府审定后,列入省基本建设年度计划。为增强企业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科技开发中承担风险的能力,省和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筹建科技风险开发公司,重点支持科技经济一体化项目的开发。
21、科协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科技事业的助手。要通过科协组织和动员广大科技人员走出机关院所,深入经济建设主战场,积极发展技术承包、科技扶贫、科技咨询、承包或领办企业和开发性农业,开展多学科的综合性学术活动;积极参与重大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技术论证、评估。要发动学会和厂矿广大科技人员积极参与“金桥工程”,对搞好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开展调研活动,在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中广泛开展扭亏增盈和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内容的“双百活动”。要充分发挥科协在农村的科普网络优势。要积极为科技群团组织创造工作条件,为科协和科技工作者多办实事。
四、加强领导
22、省科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研究解决全省科技经济一体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促进科技经济一体化作为战略任务来抓,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科技,分管领导要用主要精力具体抓,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也要结合各自的工作,按照统一部署积极促进科技经济一体化。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都要制定科技经济一体化的具体规划,实行责任制,经常检查督促。各级党委、政府要听取科技与经济结合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推进科技经济一体化。各级领导干部下基层调查研究,要到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民营科技企业了解情况,要建立固定的联系点,和科学家、企业家交朋友,并形成制度,坚持下去。
23、要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进步法》、《 产品质量法》、《 农业技术推广法》、《 专利法》、《 技术合同法》和《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重视和加强科技执法队伍的建设。在全省“二五”普法教育中,要把科技法律的宣传和教育列为主要内容之一,提高全民的科技法制观念。要以贯彻《 科技进步法》为主导,逐步健全和完善科技法制体系,确保科技经济一体化工作顺利进行。
24、科技经济一体化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制定规划,抓好落实工作;社会各方面要积极参与,相互支持。全省上下要齐心协力,迅速形成依靠科技振兴经济的局面,推动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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