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3〕45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杀鼠剂生产、销售、使用的管理,预防和打击利用杀鼠剂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坚持上下联动,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奖罚并用,禁疏并举原则,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对生产源头、销售渠道和发放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整治,在年内彻底消除毒鼠强的危害。
二、工作安排
由省农业厅等部门制定的《山西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见附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该方案的有关要求,从生产、销售、使用、污染防治、事故应急处置、中毒人员救治等各个环节入手,围绕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环节和重点线索,突出抓好专项整治工作。要切实完善监管制度,加强对杀鼠剂的审批和登记管理,实行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统一购买发放制度,从2003年9月1日起,要对杀鼠剂产品一律使用统一标签和标识。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及杀鼠剂等知识的宣传与培训工作,持久深入地开展统一灭鼠活动。要加大宣传力度,形成高压严打毒鼠强的舆论氛围,教育群众,震慑犯罪。
三、狠抓落实
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全省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各级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根据实际制定和实施工作方案,切实加强协调和督促检查,有关专项整治工作的重大问题,要向同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由农业部门牵头,公安、财政、工商、质监、卫生、药监、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山西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务求在年内彻底消除毒鼠强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附件:《山西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二○○三年八月八日
山西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在2003年内彻底消除毒鼠强危害”的工作要求,特制定《山西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全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在省人民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省、市(地)、县各级成立专项整治领导组。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由省农业厅为总牵头单位,省公安、经贸、财政、工商、质监、卫生、环保、安全监管、爱卫会、供销社为成员单位,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具体组织落实工作方案。
二、工作职责
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农业部门重点检查生产、经营无农药登记证的杀鼠剂及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杀鼠剂的不法行为,并负责全省农村灭鼠工作;公安部门重点负责打击杀鼠剂生产经营中的违法犯罪行为,配合其他部门作好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工商部门重点负责杀鼠剂的市场管理和鼠药广告管理工作;质量监督部门重点负责杀鼠剂生产、加工和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宾馆、饭店等服务行业的卫生检查和中毒人员救治的应急准备工作;爱卫会重点负责城市的灭鼠工作。
三、专项整治
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从8月上旬开始,年底结束。全省各地要制定出周密计划,在8月份开展一次严肃认真、深入广泛的毒鼠强统一清查活动。9―11月结合本地实际统一进行排查,12月份彻底清除毒鼠强的危害并写出总结报告。
(一)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宣传教育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以及发放宣传资料、张贴传单等形式,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管理的法律法规,宣讲毒鼠强的社会危害和科学灭鼠知识。要按照国家要求,将农业部等九部门《关于清查收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杀鼠剂的通告》翻印、张贴到乡、到村,让广大群众彻底了解毒鼠强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增强抵制制售、使用违禁剧毒杀鼠剂的自觉性。同时,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对重大案件和典型事件的曝光,教育群众,震慑犯罪分子。
(二)集中收缴流失在社会上的毒鼠强
由于疏于管理,近几年,社会上仍存有相当数量的毒鼠强,有的甚至保存在住户家中,对维护社会稳定带来一定隐患。各级人民政府要以乡、村和城市社区为主,立即组织对本地区流失在社会上的毒鼠强进行彻底清查清缴。教育群众自觉主动上交个人持有的毒鼠强,对拒不上交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同时,要积极发动群众举报非法生产、销售、藏匿毒鼠强的案件线索,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
(三)对生产企业进行核查
由农业部门牵头,对全省生产杀鼠剂企业进行检查。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对全省有关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检查,做到不留死角,不留漏洞。对生产、加工毒鼠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从严查处,坚决彻底销毁其生产加工设施和产品,摧毁加工黑窝点。
(四)对经营摊点进行核查
一是由农业部门牵头,组织对市场上销售的杀鼠剂产品进行检查,发现含有毒鼠强成分的产品及无农药登记证的杀鼠剂产品要立即扣押,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从严查处,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要移交公安部门依法查处;二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对杀鼠剂经营点进行排查,坚持经常性检查和突击性检查相结合,坚决取缔非法销售杀鼠剂的经营单位和摊点,重点查处走街窜巷兜售杀鼠剂的不法商贩。对销售毒鼠强的行为要依照国家有关法规从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五)安全处置收缴回的毒鼠强
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对已收缴和废弃毒鼠强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对已收缴的毒鼠强要尽快彻底销毁。各地应加强对处置设施的监管,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对发生污染事故的,要迅速采取消除污染的有效措施并上报省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四、规范管理
(一)完善重大突发事件预防、报告和处理机制
各市、县、区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涉及毒鼠强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以及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有计划地开展经常性的事故排查工作,查找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防范投毒事件的发生。应指导医疗机构配备必要的解毒急救药品、医疗器具和卫生检验设备,确保一旦发生中毒事故,能迅速有效地开展救治工作。对发生的投毒、中毒等重大安全事件,必须及时、稳妥处理,并查清毒源和有关原因、责任,迅速上报省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不得瞒报、漏报。
(二)完善有关杀鼠剂的审批管理制度
1、加强登记和审批管理。省农业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严格杀鼠剂登记和生产许可证审批要求,对审批登记的农药产品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检,发现有毒鼠强等违禁成分的,要立即取消登记,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或批准证书,追查毒鼠强来源,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杀鼠剂生产企业,要合理规划、科学布局,鼓励合法生产企业生产既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又经济实用的杀鼠剂。
2、实行经营资格核准和统一购买发放制度。各地要在2003年9月1日以前完成对部分取得《危险化学品资格许可证》、且具有农药经营资格单位杀鼠剂经营资格的核准和定点工作。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经营的指导工作,城市由各级爱卫会负责,农村由县及县以上农业部门负责。爱卫会和农业部门应将核准的经营单位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经营杀鼠剂实行可追溯管理制度。杀鼠剂合法经营的定点单位,应当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同时必须建立健全经营台账。杀鼠剂的统一采购和发放工作,城市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单位负责。统一采购单位不得从中谋取利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销杀鼠剂。对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杀鼠剂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没收其非法物品并处以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生产企业不得向未获核准资格的经营单位销售杀鼠剂,否则从严查处。
3、实行统一标签和标识。从2003年9月1日起,杀鼠剂产品一律使用统一的标签和标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对2003年9月1日以前生产的杀鼠剂进行检查登记,属于合法产品的,由生产企业加贴新的标签后准予销售。2003年9月1日以后生产的未使用新标签、标识的杀鼠剂,一律不准销售。
4、开展统一灭鼠工作。各市、地、县要建立和完善鼠害测报网络体系,各级政府要坚持属地化原则,实行灭鼠工作分级负责制。今年年内,要搞好两次灭鼠活动,即秋季农田灭鼠活动和冬季家庭灭鼠活动。争取从2004年开始,按照城乡结合、统一时间、统一培训、统一供药、统一检查的原则,在春秋两季开展全省统一灭鼠行动。城市灭鼠工作由各级爱卫会负责,农村灭鼠工作由各级农业部门负责。广大农业基层干部,特别是植保技术人员要深入一线进行指导,确保农田灭鼠工作顺利开展。
五、监督检查
这次专项检查采取各地自查,省里督查的办法,省专项整治领导组将不定期地对各地毒鼠强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因监管责任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疏于监管而造成非法生产、销售活动猖獗,或发生重大案件和事故的地区,要像防治“非典”那样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特别是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领导责任。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要加强与省毒鼠强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的信息交流与沟通,每半月即每月16日和30日向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本地区工作开展情况。
六、保障措施
为了确保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人民政府要从经费和物质上给予大力支持。有关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在差旅、宣传、灭鼠试验示范、收缴和废弃毒鼠强的处置等费用和交通工具上予以保证。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统一解决,对收缴的毒鼠强的处置经费由省人民政府解决。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