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 关于上调住房公积金缴交率请示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
关于上调住房公积金缴交率请示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0〕20号2000年2月24日)
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关于上调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的请示,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关于上调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的请示
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了加快区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增加职工个人购房支付能力,建议从2000年1月1日起,区直各部门和中央驻银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由现在的各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7%上调为9%。有负担能力的国营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可以上调,但最高不得超过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12%。
特此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
二000年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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