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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 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702
  • 【发布文号】青政[2001]24号
  • 【发布日期】2001-02-16
  • 【生效日期】2001-02-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 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
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2001〕2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我省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建设厅 二00一年二月五日)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我省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重视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我省现有设市城市3个,州(地)、县政府所在地城镇38个及工矿型城镇10个。经过多年努力,城镇供水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结束了“无水县”的历史,供水能力和人均生活用水量有了很大提高。西宁市一期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将实现我省城镇污水处理“零”的突破。但是,由于我省经济和自然条件的制约,城镇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仍然面临许多问题:一是水资源短缺。人口密集的西宁、海东等地所处的湟水流域是资源性缺水地区,不少城镇水资源欠丰,取水年限有限。目前,我省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水平比较低,1999年底人均生活用水量仅为全国城市人均日生活用水量的68%。随着城镇规模的扩大、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工业、经营服务业用水量与水资源短缺的矛盾将会很快显现出来,有的地方还将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主要制约因素。二是节水工作普遍未得到重视。常流水、跑冒滴漏的状况比较普遍,有的城镇用水器具和管网漏失率在20%甚至30%以上,水资源浪费严重。三是水污染防治工作成效不大,污水处理能力低。西宁市一期污水处理工程投入使用后也仅能处理西宁市目前污水量的30%左右,其它地区仍为空白。四是水价偏低。一些城镇甚至搞福利型供水,不收取水费,不仅使供水单位运营困难,而且加剧了水资源的浪费和污染。五是生态环境的恶化严重影响水资源,致使不少城镇水资源量减少,水质变坏。
水是人民生活和社会生产必需的基本资源之一,水资源状况直接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到城镇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引起各地区、各部门的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尽快解决当前城镇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问题。
做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必须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生、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环境,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来支持和保障城市经济社会人可持续发展。

二、详细勘察,统一规划,保障城镇供水
我省尚未全面进行城镇用水资源的详细勘察评价工作,各地区发展规划大多缺少城镇水资源内容。因此,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用一至三年时间开展城镇用水资源的勘察评价工作,制定城镇后备水源的解决方案,为地区发展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提供基础资料。要研究制定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以及城镇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将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并纳入地区、城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应包括水资源中长期供求、供水水源、节水、污水资源化、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各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编制要结合水资源状况,考虑水资源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城镇发展规模。
要重点加强地下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对现有地下水源要按设计控制开采量,避免过量开采造成地下水资源的破坏,缩短水源地服务年限。地下水资源不能满足城镇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的地区,要将地表水的利用纳入议事日程,抓紧进行方案论证及可行性研究。要对城镇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进行限制,今后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要提高水资源费征收额度,逐步递减许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

三、坚持节约用水,积极推广节水技术,大力开展节约用水活动
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把节约用水放在首位,大力开展节约用水活动。城镇节约用水要做到“三同时、四到位”,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取水用水单位必须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
加快城镇日常用水器具的节水改造步伐,积极推广应用节水型用水器具。今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中,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卫生洁具和配件,必须采用节水型用水器具,达不到节水标准要求的,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予供水;2005年以前各单位现有房屋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必须全部更换为节水型器具;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居民家庭更换使用节水型器具。
开展供水管网普查,建立完备的供水管网技术档案。西宁市、格尔木市要在2002年以前完成此项工作,其他城镇要在2005年以前完成。对管网漏失率在15%以上的,限期进行整改。

四、加大水污染治理力度,加强水环境保护
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十五”期间,所有设市城市都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到2005年,5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污水处理率应达到60%以上;到2010年,所有设市城市的污水处理率应不低于60%,省会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到城镇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十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和外资投向城镇污水处理及回用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
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工作。要组织制定饮用水源保护规划,依法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一切排污行为。要加快牧区草原水利建设和保护区植树种草等生物治理措施的实施,大力开展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完成一批对改善生态环境有重要影响的水土保持工程,遏制水土流失和草原沙化趋势。要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加大对工业污染的治理。

五、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加快水价改革步伐
逐步提高水价是节约用水的最有效措施。城镇水价的改革方向,是逐步实行容量和计量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制度或阶梯式计量水价,即在超额用水加价收费的基础上,实行超额累进加价收费。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快城镇水价改革步伐,理顺供水价格,建立起激励节约用水的科学、完善的水价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和深化节水治污工作。理顺和提高水价工作,既要积极抓紧实施,又要稳妥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力争用三年时间分步到位。
西宁市要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尽快调整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持正常的运营。格尔木市、德令哈市等城镇,要尽早开征污水处理费,为建设污水处理厂筹集建设资金。各地区要依据国家规定,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六、加强领导,依法管理,提高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综合部署。各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各地区、各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水资源规划中,要明确目标,优化项目,落实措施,协调行动。要把有关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等各个环节协调统一起来,统筹考虑城市防洪、排涝、供水、节水、治理水污染、污水回收利用,以及城市水环境保护等问题,妥善安排居民生活、工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等各种用水需求,处理好各种用水矛盾。要坚决依法办事,严格执法,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取水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逐步将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新闻单位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开展广泛、深入、持久的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在全社会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防治污染、保护水资源的良好生产和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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