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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5]968号
  • 【发布日期】2005-10-14
  • 【生效日期】2005-10-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96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填海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发[2005]1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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