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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厅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科普巡回展览2007年度巡展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厅
  • 【发布文号】发改办环资[2007]1008号
  • 【发布日期】2007-05-08
  • 【生效日期】2007-05-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厅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科普巡回展览2007年度巡展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厅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科普巡回展览2007年度巡展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07]10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党委宣传部,科协:

为了进一步做好2007年度建设节约型社会科普宣传工作,推动“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的工作主题--――“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中国科协将于2007年5月起在部分地区继续举办科普巡回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普巡回展的展示内容由视频展示、展板和互动性展品三部分组成(见附件一)。2007年巡回展拟在石家庄、太原、沈阳、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南宁、海口、成都、西安等城市举办,巡回展地点原则上设在所在城市的科普场馆,所需费用由各地主办单位负责协调解决。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接展申请,所需费用自行解决。

二、各有关省市要把此次巡回展览作为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宣传活动,高度重视,积极申报,互相配合,按照科普巡回展工作方案(见附件二)的要求做好接展和展出的组织工作。

三、巡回展的组织工作由中国科协负责,并委托北京科普发展中心具体承办。各地如拟接展,在接到本通知后,请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展览时间,并填写接展申请表(见附件三),于6月30日前寄给北京科普发展中心。

四、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党委宣传部和科协应在巡回展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巡回展的总结报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中宣部(宣教局)和中国科协(科普部)。

附件:一、建设节约型社会科普巡回展主要展示内容

二、建设节约型社会科普巡回展览工作方案

三、建设节约型社会科普巡回展接展申请程序(含接展申请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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