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6]11号
- 【发布日期】2006-01-13
- 【生效日期】2006-01-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落实食品加工和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落实食品加工和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6]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落实食品加工和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责任制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关于落实食品加工和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责任制的意见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五年十二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第66号令),从源头抓好食品加工和特种设备安全,切实保障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现就落实食品加工和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责任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加强食品加工和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领导
(一)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市、区)要制定本地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意见,召开工作会议,全面展开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
(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领导本地区食品加工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重任,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责任到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与各乡镇(街道)签订食品加工安全责任书和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书。食品加工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实施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因整治不力造成辖区重大食品加工安全事故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领导责任。
二、通力配合扎实推进食品加工和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各级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通力合作,继续加大县(市、区)一级食品加工安全工作力度,大力整顿食品加工业,从源头上抓好食品安全。要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以及禁用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整治和取缔达不到生产经营条件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生产加工点;继续做好土制特种设备的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取缔土锅炉、土压力容器、土制起重机械;坚决打击非法设计、非法制造、非法安装、非法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
三、建立健全乡镇(街道)食品加工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协管员制度
鉴于乡村工业发展速度加快,各县(市、区)可以通过在乡镇(街道)内指定食品加工和特种设备安全兼职协管员的形式,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切实做到职责到位。食品加工和特种设备安全协管员主要承担以下职责和任务: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食品加工和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及时组织对本乡镇(街道)食品企业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积极宣传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现企业有违法行为或存在食品不安全隐患时,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强化食品加工和特种设备安全协管员专业知识培训,使协管员了解自身的工作职责、任务和要求,掌握相关的业务知识。
四、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信息沟通
各地要充分发挥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的作用,做好宣传工作。一方面对食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以及使用土锅炉、土压力容器、土制起重机械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曝光。另一方面,要加大公布优质产品、优秀企业、优良品牌名单的力度,扶优治劣,引导消费。要充分运用数字福建政务网,构建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现各监管部门食品安全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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