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2004]69号
- 【发布日期】2004-06-07
- 【生效日期】2004-06-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有关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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