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10-17
- 【生效日期】2005-10-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农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
为适应农业市场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的新形势,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性
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是由从事某一专业或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为了维护和实现其共同利益,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建立起来的一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积极创造条件,为成员提供无偿或低偿服务;对外积极参与市场竞争,通过把握市场信息、延伸产业链等措施,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产品竞争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引导和带领农民进入市场,实现千家万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的有效对接,增强竞争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有利于推动农户与龙头企业的联合与合作,优化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配置,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和产业化经营。近年来,我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加快,在组织农民、服务农民、促进农民致富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对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促进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
二、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结合我省“861”行动计划,以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积极兴办各种类型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力争通过2至3年的努力,全省县(市、区,下同)以上各主导产业都成立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从而不断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规模化生产水平,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应坚持以下原则:
1、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不改变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尊重和维护农民家庭和个人的独立财产权。
2、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入退自由。组织内部成员享有平等权利,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3、边发展、边规范的原则。正确处理发展与规范的关系,只要能为农民生产经营提供服务,带动农户发展生产,帮助农民解决实际困难,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和方式进行合作,都允许兴办,并给予扶持和帮助。先发展,后规范,边发展,边规范。
4、市场运作与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依照市场机制运作,同时各级政府要加强引导,搞好服务,给予政策扶持。
三、积极引导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快速发展
1、采取多种形式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要根据农民的要求和市场需求,依托当地主导产业、优势资源和特色产品,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因地制宜,采取“一会(社)一策”的办法,多形式、多层次、多领域发展。在兴办主体上坚持多元化,鼓励农民自办、合伙办,特别是鼓励农村能人大户、经纪人牵头兴办,同时也鼓励国家经济技术部门、事业单位和企业与农民联办。在组建方式上坚持多样化,可以是松散型的,也可以是利益紧密型的;可以发展专业协会,也可以发展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制专业合作组织。在经营范围上坚持宽领域,可以发展生产服务型的,也可以发展产加销结合型的。
2、建立符合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运行特点的规章制度。要认真总结成功经验,探索客观规律,从建章立制入手,对已创办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加强分类指导,促进规范发展。帮助合作组织制定好章程,建立民主管理、利益分配、财务管理监督等制度和议事规则,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规范管理行为。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真正把具有经营管理能力、公道正派、有奉献精神的能人选为合作组织的负责人。
3、推动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向更高层次发展。加强宣传和培训,引导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积极适应市场,不断拓展经营领域,提升服务档次,实行农产品生产、加工、运销、保鲜和储藏一条龙服务,使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根据市场竞争的需要和专业合作组织的成熟程度,及时引导合作组织兴办经济实体,向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方向发展,并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进行新的联合与合作,不断增强实力,提高竞争力,更好地为成员提供优质服务。
四、加大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政策扶持力度。
1、方便登记注册。凡具有规范名称、组织章程和固定场所,有一定数量的成员和注册资金的群体,均可依法登记成立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其中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具备社会团体法人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件的,到民政部门登记。有关部门应不断改进登记办法,减少收费,积极为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登记注册提供方便。
2、依法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对已登记成立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或劳务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机械作业、排灌、植保、家畜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服务以及相关技术培训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销售自产农产品及通过分等分级、整理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简单加工的自产农产品,以优惠价向本组织成员供应的农膜、化肥、农药、饲料、种子、种苗、畜禽疫苗等农用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3、加大资金扶持。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标准化生产、无公害基地建设、农产品市场营销及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和开展试验、示范、培训等。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有一定规模、服务功能完善、分配机制合理、影响和带动作用明显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和扶贫资金,要增加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项目的投入。对于专业合作组织从事生产经营、科技推广、技术改造的项目,经过论证筛选,可以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和发展计划,统筹考虑扶持。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把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授予一定的信贷额度。对参加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农户可适当放宽小额贷款额度。允许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依法以不动产、动产抵押贷款。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用于农产品仓储、保鲜等设施建设,以及农产品加工、专业市场建设等方面的贷款,各级财政可给予贴息扶持。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财政扶持的办法建立专项担保资金,扩大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贷款规模。
4、创造宽松环境。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在国家没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领域内,可以自主选择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范围。整车运销自产鲜活农产品,包括经过分级、整理、包装的鲜活农产品,享受“绿色通道”政策,免征除高速公路之外的车辆通行费。创办养殖小区,从事农产品收购、运销和初加工等需要使用土地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从事种养业和农产品初级加工用电的,执行非普通工业用电电价。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到城镇开办自营商店,或采取产销直挂(包括进超市)的方式销售自产农产品和初加工农产品。鼓励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注册商品商标、申报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质量认证以及原产地地域保护。鼓励各类人才兴办农村专业合作组织。鼓励行政事业单位人员领办或参与创办农村专业合作组织。
五、加强对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组织领导
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农业行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发展规划,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做好服务工作,促进政策措施落实。科技、民政、财政、人事、交通、工商、税务、供销、金融等部门都要采取切实措施,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各地要抓点带面,积极培育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省重点培育50个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各市都要选择1个县和若干个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试点示范。加强对合作经济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引导广大农民积极参加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应及时批准设立党的基层组织,积极吸纳会员中的先进分子入党,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切实保护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合法权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巧立名目,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吃拿卡要,乱摊派、乱收费、乱集资。
200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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