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5]180号
- 【发布日期】2005-10-23
- 【生效日期】2005-10-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整规综合办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整规综合办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5]18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精神,省整规综合办制定了《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省整规综合办
(二○○五年十月)
近期,一些企业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在产品标识上误导消费,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农牧民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我国奶业健康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液态奶生产加工及市场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与任务
通过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液态奶标准并严格控制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实行生产备案制度,严格产品标识标注管理,严格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要把奶制品作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产品,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密切协作、监管到位、务求实效。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的商业诚信意识,树立诚信兴商、守法经营的社会风尚,提高企业、消费者自主维权的意识与能力。探索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奶制品生产经营管理长效机制。
二、工作重点与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广大消费者和农牧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奶业健康发展的高度出发,深刻领会“通知”精神,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通知”各项要求。
(一)迅速将“通知”有关要求传达到生产企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迅速将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中液态奶生产经营的最新规定传达到生产企业,积极引导企业严格控制按标准组织生产。“通知”要求,在巴氏杀菌乳生产中不允许添加复原乳,大力提倡和鼓励在灭菌乳生产中全部使用生鲜乳。考虑到当前生产和市场状况,可以适当生产复原乳,但必须使用合格原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生产,不得掺杂使假。
(二)认真执行生产备案制度,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认真执行“通知”中规定的生产备案要求,并将生产备案制度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紧密结合起来,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督促所有在液态奶生产加工中使用复原乳的生产加工企业积极、主动、及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备案。备案工作由各设区市质监局负责,生产企业直接向设区市质监局备案。二是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备案内容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乳粉的进口数量,进货数量、质量、产地及其生产企业;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的投产时间和生产周期;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的产量,每批液态奶成品中复原乳所占的比例;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的液态奶的销售区域等信息。备案内容要客观、真实、具体。三是严格执行备案规定。所有相关企业在使用还原乳生产液态奶前,必须到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使用还原乳生产液态奶备案表》,如实填写,加盖公章,及时交当地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重新备案。未经备案不得生产。四是做好与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衔接。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的生产企业未经备案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予受理、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已经获证的,质监部门要督促企业按“通知”办理备案手续。五是加强备案信息统计汇总。各设区市质监局要及时汇总本辖区实行液态奶生产备案制度的统计信息,切实掌握本辖区执行生产备案制度的落实情况,并及时上报省质监局。经贸部门要协助质量部门做好企业市场准入申请和生产备案工作。
(三)强化产品标识检查,严格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及时组织部署监督检查,凡在灭菌乳、酸牛乳等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不论数量多少,自2005年10月15日起,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的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醒目标注“复原乳”,并在产品配料中如实标注复原乳所占配料比例。10月15日前生产但未标注“复原乳”的奶制品允许销售至2006年1月15日。
(四)加大生产环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力度。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适时组织省级专项监督抽查,严格控制考核液态奶产品实物质量和标识标注内容,重点检查产品的“复原乳”标识标注项目是否符合规定,切实加大对不合格企业的后处理力度。2005年10月15日至10月30日期间在全省组织一次液态奶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液态奶生产企业的生产原料的使用情况、使用复原乳备案执行情况和10月15日后生产的产品的标识标注情况。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复原乳原料生产的,按掺杂使假处理;对未经备案或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以及备案信息不实的,责令停产整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及时对专项监督检查中好的企业大力宣传,对差的企业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保持严格监督管理液态奶生产加工的态势。
(五)加大流通环节执法力度,强化市场监管。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液态奶生产经营企业和市场的监督检查。一是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工商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认真开展生产经营企业调查摸底工作,对生产企业的前置审批不放宽,坚决取缔无照经营;严格把好进货查验关,确保质量合格,以推行食品市场的准入制度为重点,抓好源头,关口前移,实行以“三证三票”为主要内容的索证索票制度,强化质量查验工作。二是开展上市液态奶专项检查。工商部门要结合正在开展的“2005红盾行动”,有针对性地开展液态奶专项整治行动,实行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制度,对巡查、抽查或举报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经鉴定为质量不合格的液态奶,立即责令下架、清退出市场,监督其妥善处理。三是要实行液态奶监管工作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工商部门要确定工商所片区段长为片区的责任人,实行责任包干;要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程序,发现问题,果断处置;要加强流通领域液态奶质量监测工作,建立健全质量消费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并及时将监测结果向社会通报。四是从严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工商部门要根据省工商局《关于适用“责令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措施,加大对销售不合格食品违法经营行为监管力度的通知》,采取坚决有效的处罚措施,第一次发现不合格液态奶,责令立即退回;第二次发现,责令停业整顿;第三次发现,要坚决吊销营业执照。严格规制自由裁量权,对销售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液态奶的,按销售不合格商品处理;对未经备案或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以及备案信息不实的,已上市销售的,责令撤下柜台;对未按规定标注复原乳字样、未在产品配料表中明示复原乳占原料比例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按掺杂使假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依法从严处罚;对违法生产、销售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组织领导与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液态奶市场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此项工作由省整规综合办牵头协调,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经贸委等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分头组织实施。各设区市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加强督查,务求实效。
(二)积极做好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生产与消费。各级政府及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密切与新闻媒体联系,认真做好宣传工作。要向公众广泛、深入地宣传巴氏杀菌乳、灭菌乳等科普知识,积极引导广大消费者正确理解标识标注内容。要向液态奶生产加工企业宣讲国家实行的生产备案管理制度,要求企业在产品标识标注上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科学标注、合法标注。同时,要引导广大消费者科学消费、健康消费,创造让广大人民群众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要在媒体上对违规企业及时曝光,震慑违法分子,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推进企业诚信建设。经贸部门要认真做好奶制品行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引导并推广“公司十农户”模式,扩大集中挤奶比例,确保奶源质量;引导、提倡、鼓励企业灭菌乳生产中全部使用生鲜乳。各有关部门要推动奶制品行业加强诚信建设,形成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诚信意识。加强企业信用建设,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企业的自我约束,引导企业形成诚信守法经营的商业伦理和信用文化,倡导“诚信兴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部门协作,提高执法效能。各级整规办、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经贸(贸发)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配合,齐心协力,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通报制度和协查网络制度,形成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对市场巡查、监测结果和市场整治情况进行相互通报,相互协助查处,形成综合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能。
(五)加强督查工作,务求工作实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整规工作行政督查和责任追究制的要求。对本方案的各项工作任务进行督查和责任追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协作,逐级落实,责任到人,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务求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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