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务院
- 【发布文号】国函〔2017〕86号
- 【发布日期】2017-06-25
- 【生效日期】2017-06-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
国函〔2017〕8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商务部:
你们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期内继续深化改革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原则同意《深化改革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深化试点工作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进一步深化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深入探索服务业开放模式,突出服务业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构建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服务业扩大开放基本框架,进一步提升北京现代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水平,使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成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国家全方位主动开放的重要实践,为全面深化改革、探索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作出新贡献。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深化试点工作方案》实施的组织领导,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精心组织,大胆实践,突出重点,努力在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加快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配套支撑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新进展、新突破。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北京市深化改革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先行试验一些重大的改革开放措施。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推进,组织开展督查和评估工作,确保《深化试点工作方案》各项改革开放措施落实到位。
五、试点期间,暂时调整实施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具体由国务院另行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深化试点工作方案》相应调整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试点中的重大问题,北京市人民政府、商务部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附件:
1.深化改革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
2.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新一轮开放措施
国务院
2017年6月25日
附件1
深化改革推进北京市服务业
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
2015年5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在北京市开展为期3年的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两年来,综合试点服务于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和国家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聚焦改革创新,着力营造环境,在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加快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配套支撑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新进展、新突破,促进了服务业加快向高端化、现代化、集聚化、国际化发展,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国际化水平不断提升。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服务新时期国家对外开放战略布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81号)精神,以推动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引领,在服务业更宽领域、更深层次扩大开放,持续增强服务业开放发展、创新发展动能,提升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体制机制创新,更加注重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服务业市场活力,更加注重发挥首都服务业开放试点的辐射带动作用,提高试点工作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建设的水平,打造区域扩大开放新高地和对外合作新平台,努力为国家服务业对外开放积累新的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二、主要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持续放宽服务业重点领域市场准入限制。
1.进一步扩大服务业重点领域对外开放。滚动推出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措施。在科学技术服务领域,允许外资进入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行业,放宽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资质要求。在文化教育服务领域,允许外商在特定区域投资音像制品制作业务;选择文化娱乐业聚集的特定区域,允许外商投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娱乐场所,不设投资比例限制。在金融服务领域,研究允许新设或改制成立的外商独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在提交开业申请时可以同时申请人民币业务。在商务和旅游服务领域,进一步降低投资性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的外资准入门槛,探索密切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与机制。在健康医疗服务领域,允许在京对符合条件的在国外研发的药品开展临床试验。
(二)不断深化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2.继续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支持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对外投资活动。在对境外投资实行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审核,本着提高境外投资领域公共服务效率,加快推动形成便利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加强部门联动,有效防范风险,完善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协同服务机制。
3.推动服务业对外经济合作向更高水平延伸。尝试以投资带动工程承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实现对外承包工程转型升级、向国际产业链高端延伸,带动技术、产品、设备和服务走出去,推动在应用中国技术和标准开展海外工程建设项目方面实现重大突破。
(三)加快推进服务贸易便利化。
4.建立适应新型服务贸易特点的监管模式。研究探索与服务贸易特点相适应的海关管理模式和统计制度,加速推进数字产品贸易和文化贸易,促进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融合发展。充分利用保税政策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文化艺术品进境仓储、展示,促进中外文化艺术交流。对服务业经营主体实施信用管理,探索对医疗器械等服务贸易特殊物品进一步简化通关通检流程,扩大快速验放机制在服务贸易领域的适用范围,构建全新高效的申报前检疫监管模式。加快通关一体化改革进程,优化创新海关查验作业方式和手段,推广非侵入式查验等便利化方式。推进智能通关,探索通过信息分析对高风险旅客及托运行李进行快速筛查,提高旅客通关效率。
5.探索跨境电子商务政策创新。在现行规则体系下创新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在跨境电子交易、支付、物流、通关等环节中,对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探索新思路、新举措,推动利用保税进口模式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探索跨境电商分类监管模式,试点保税免税一体化监管运营,尝试建立跨境电商商品流通追溯体系,实现跨境电商商品全程可追溯。积极扶持跨境电商企业发展壮大,推动在市区设立跨境电商体验店,吸引境外消费回流,促进内外贸易融合发展。
6.完善口岸服务功能。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全面实行无纸化通关通检模式,推动企业申报数据跨系统共享、多部门共用。发挥机场口岸禀赋优势,研究在交通枢纽等条件成熟场所试点建设城市候机楼,打造具有国际先进水准的安全、高效、透明、便捷的服务贸易综合示范区,带动航空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快速发展。发展首都机场口岸新型货运方式,探索建设海关多程多式联运监管中心,试点货物在首都机场与其他各口岸间、各类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间的无障碍装运。积极推动北京平谷国际陆港对外开放,支持建立面向国内外市场的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形成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流通网络服务示范。充分发挥口岸功能作用,支持海外回流文物交易市场建设,搭建文化艺术品进出绿色通道。
(四)深入推进金融管理制度创新。
7.加快推进人民币跨境使用。适应服务贸易发展需要,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通过跨境发行人民币债券或上市融资募集的资金根据需要在境内外使用。拓宽境外人民币投资回流渠道,创新面向国际的人民币金融产品,扩大境外人民币投资境内金融产品的范围。拓展跨境电商人民币结算业务,允许互联网企业开展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探索完善人民币境外贷款管理方式,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企业境外项目投放人民币贷款。鼓励保险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支持保险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险,研究保险机构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研究财务公司利用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开展全球资金集中管理和运营。推动跨境交易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在充分利用全国金融基础设施平台的基础上,研究要素市场设立跨境电子交易平台,向境外投资者提供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的金融要素交易服务。研究符合条件的境内个人按规定开展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
8.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探索转变外汇管理和使用方式,试点采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支持开展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9.丰富金融机构类型和参与主体。支持境外中央银行和国际金融组织在京设立代表处或分支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在京发展。鼓励外资银行申请人民币业务牌照,完善行政许可流程,开辟绿色通道。允许在京设立的符合条件的中小银行依据现行政策法规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10.支持服务贸易新业态创新发展。鼓励特定区域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开展飞机、生物医药研发等领域大型成套进口设备的租赁业务。
11.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支持在中关村设立境外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委托保险资产管理、证券期货等经营机构开展跨境投资。探索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与股权投资机构的联动机制,建立与业务性质和风险偏好相适应的风险隔离、收益共享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依规开展跨境经纪和跨境资产管理业务,参与境外证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子公司开展跨境资金管理、境外投资顾问等业务,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业务和衍生品业务。支持监管评级良好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加快金融创新、优化服务方式,提高普惠金融服务水平。
(五)健全外籍高层次人才激励保障机制。
12.完善外籍人才激励机制。健全对符合北京市服务业开放重点领域发展需要的境外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奖励政策,探索对在中关村工作,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外国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人才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给予一定补贴。强化对海外人才在项目申请、成果推广、融资服务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允许或支持外籍科学家、外国专家领衔或参与承担国家和北京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探索外籍人才担任新型科研机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制度。
13.推动执业资格认定促进就业创业。探索职业资格国际互认,放宽服务业重点领域高层次和紧缺急需的外籍专业人才聘雇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在京执业提供专业服务。优化外籍人员在京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审批流程,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14.提升对外籍人才的社会保障水平。建立专门针对外籍人才的多语种、一站式政务服务与社会服务网站。增加涉外医疗服务供给,鼓励发展多种形式国际医疗保险,提升外籍人才医疗服务水平。鼓励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探索外籍人才社保缴纳转移接续机制,推动外籍人才在京津冀范围内社保对接,允许其按规定在任职结束回国时提取在京缴纳的社保资金。依托现有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统筹协调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子女入学就读。加大外籍人才住房保障力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在京购买商品房,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打造一批国际人才社区,加强涉外服务软环境建设。便利外籍人才出行,允许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参加新能源汽车指标配置。
(六)推进市场准入管理体制改革。
15.深入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探索服务贸易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集中办理,实现一口受理、多证联办。探索工商登记全流程网上办理,逐步引导实行以网上办理为主、现场办理为辅的登记审批模式。尝试引入公共服务机构承接政府服务功能的社会化服务模式,在部分区域试点推行商事主体登记代办窗口与企业网点一体化服务,集合服务资源,延伸服务触角。逐步将服务业工商登记申请人自主申报的名称登记制度改革、经营范围登记制度改革等政策扩大至服务业重点领域。
16.持续推进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加快简政放权,逐步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探索对外商投资旅游类项目(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除外)试行分级下放核准事权。
(七)完善监管体系和监管模式。
17.加强风险防范管理。探索建立服务业重点领域产业安全预警机制。充分利用各类信用信息,通过数据分析,收集企业主体各类风险信息,有效实施对企业主体的风险防范管理。
18.建立诚信分类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相关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推进诚信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公开等环节的应用。按照信用监管和风险管理的理念实施分类监管,实施双积分的管理模式,推动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相结合的社会共治新机制。
19.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鼓励发展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等信用服务业。鼓励北京市评级机构对接国际评级市场,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和制定国际标准,增强评级机构国际影响力。支持有实力的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国际合作,拓展国际市场,为企业实施海外并购、国际招投标等提供服务。规范发展信用评级市场,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管协调和事中事后管理,完善评级机构退出机制,强化市场力量约束评级机构行为,提高信用评级行业的整体公信力。
20.推动信用服务产品应用。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产业促进等方面,引导征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加强信用服务产品创新。研究制定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健全信用管理与服务制度,培育多层次、多样化的信用产品与服务体系,形成信用服务产品质量评价体系,探索建立购买第三方信用产品和服务的制度。
(八)完善法治保障体系。
21.健全司法保障体系。完善服务业领域行政和司法保护,加强依法行政,严格公正司法。加强贸易和投资权益保护,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强化依据标准实施监管,严格强制性标准管理,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22.完善多元化商事争议解决体系。强化市场主体自治和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商协会及商事纠纷专业调解机构在商事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公开、公正、透明的纠纷解决机制,支持国际知名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在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总体要求的前提下,在北京设立代表机构,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平等协商、第三方调解、商事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解决纠纷,促进多元化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建设。
(九)构建具有产业特色的服务业开放空间布局。
23.推动区域政策集成。在条件成熟的区域,结合发展特点和产业特色,率先搭建集区域政策、服务功能、模式创新、成果转化于一体的公共服务平台,引导服务产业按功能分类合理布局,推动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先行先试,提升服务业发展的辐射力和带动力。
(十)推动京津冀重点区域重点产业协同开放。
24.加强京津冀口岸功能衔接。创新内陆和沿海口岸物流联通新模式,探索在天津港和北京平谷国际陆港之间采用新型转关通关模式,提高通关效率。深化通关通检一体化改革,探索京津冀区域“单一窗口”互联互通。
25.推进新兴产业跨区域融合发展。科学规划跨境电商监管场所,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跨境支付、物流、邮政、快递等支撑系统,打造面向京津冀、服务全国的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鼓励京津冀电子商务产业园、跨境电商孵化器等对接,推动企业互助、物流配送网络互动。
26.探索京津冀产业链协同开放。结合京津冀三地产业发展特点,探索制造业、服务业协同对外开放,加快形成区域统一开放市场体系。
27.推动要素资源自由流动。延长72小时过境免签时限,实现京津冀地区相关口岸过境免签政策联动,允许外籍人员异地进出。
28.促进京津冀社会信用体系合作共建。整合京津冀政府部门资源,在制定信用制度、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进诚信文化建设、促进信用服务市场发展、构建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加强信用人才培训教育等方面开展合作共建创新示范,推进建立区域统一的信用体系和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共同打造信用京津冀品牌,为京津冀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三、组织实施
在国务院的领导和协调下,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目标任务,精心组织实施,扎实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先行先试措施的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指导,积极给予支持,密切跟踪督办,形成促进开放发展的合力,推动取得实效。对服务业扩大开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进行梳理和研究,不断调整优化试点措施,对于试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商务部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附件2
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
新一轮开放措施
重点领域
涉及行业
限制或禁止项目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开放措施
科学技术服务
航空运输业
外商投资民航业范围包括民用机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和航空运输相关项目。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10号)
允许外商投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
其他建筑业
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4;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技术骨干总人数的1/4。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8;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技术骨干总人数的1/8。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原建设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4号)
取消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籍技术人员的比例要求。
文化教育服务
广播、电视、电影、音像业
禁止外商投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
允许外商投资音像制品制作业务(限于在北京国家音乐产业基地、中国北京出版创意产业园区、北京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内开展合作,中方应掌握经营主导权和内容终审权)。
文化艺术业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选择文化娱乐业聚集的特定区域,允许外商投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设投资比例限制。
文化艺术业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选择文化娱乐业聚集的特定区域,允许外商投资设立娱乐场所,不设投资比例限制。
金融服务
银行业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或者第三十一条规定业务范围内的人民币业务的,应当在提出申请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业1年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研究允许新设或改制成立的外商独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在提交开业申请时可以同时申请人民币业务。
商务和旅游服务
企业管理服务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或者;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
放宽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条件,申请前一年外国投资者资产总额降为不低于两亿美元,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数量降低为五个以上。
法律服务
禁止外商投资中国法律事务咨询(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
探索密切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与机制。
人力资源服务业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应当是成立3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出资者也应当是从事3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各方具有良好的信誉;外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中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1%。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原人事部、商务部、工商总局令第2号,2005年5月24日予以修改)
1.在中关村进一步放宽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外资比例限制。
2.取消“中外投资者应当是成立3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要求。
3.允许外资直接入股既有内资人才中介机构。
健康医疗服务
医学研究与试验发展
境外申请人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的,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是已在境外注册的药品或者已进入Ⅱ期或者Ⅲ期临床试验的药物。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
1.对在国外研发、具有重大意义的新药项目,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允许在京开展临床试验。
2.按照药品进口的有关规定,允许原研对照药品和在研临床试验药物的进口,允许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境外研发外包企业及cGMP生产厂家生产的临床研究药物,用于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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