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浙江省
- 【发布文号】浙政办发〔2005〕96号
- 【发布日期】2005-10-24
- 【生效日期】2005-10-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浙江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保护国有农场土地权益增强国有农场发展活力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保护国有农场土地权益增强国有农场发展活力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5〕9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保护国有农场土地权益增强国有农场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土地是国有农场经济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加强国有农场土地资源管理,维护和保障农场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增强国有农场的发展活力,更好地发挥国有农场在发展现代农业中的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确认国有农场土地权属,维护农场合法权益
(一)切实做好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1〕8号文件精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农场土地登记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1〕303号)要求,切实做好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工作,依法确认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对农场与周边农村或其他单位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当地政府应遵循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妥善处理好土地权属争议,依法确认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国有农场土地权属登记费原则上由农场承担,对缴纳登记费确有困难的,可按照《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93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减免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二)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权益。依法登记的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国有农场对其经营、管理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交和归并,不得侵占、平调国有农场土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对经省批准定点的国有农场需要迁移、撤销建制或改变隶属关系的,按照“谁改变,谁申请”的原则,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农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侵占国有农场土地的行为。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对非法侵占国有农场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和责任人,要依法严肃查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占用国有农场土地搞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治理整顿工作。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国有农场土地的,必须归还给国有农场;造成耕作层破坏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复垦。要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乱占滥用国有农场土地的行为,禁止通过调整隶属关系、撤销建制等方式强行划转国有农场土地,禁止非法改变国有农场土地用途,禁止擅自与农场签订占地、租地协议以及其它非法使用国有农场土地的行为。
二、严格国有农场土地管理制度
(一)加强国有农场土地规划管理,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国有农场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所在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有农场土地利用现状,编制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并同时报省农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要加强对国有农场土地利用规划的管理,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作用,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国有农场土地,严禁抛荒和闲置国有农场土地。国有农场基本农田应统一纳入当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严格国有农场基本农田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改变或者非法占用国有农场基本农田。
(二)严格国有农场土地审批程序,规范土地补偿资金使用。建设项目需使用国有农场土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事先征得农场和农场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再依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予以报批,严禁未批先用、少批多用。县以上地方政府要进一步完善使用国有农场土地补偿和职工安置办法,使用国有农场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应与征收集体土地标准相当,补偿安置标准和方案应经过国有农场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土地补偿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挪用或截留、挤占。国有农场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国有农场土地补偿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的监督。
(三)切实做好国有农场土地资产管理。各地要高度重视和认真研究国有农场土地资产管理办法,将国有农场土地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国有农场行政主管部门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对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将经当地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土地资产纳入国有农场国有资产账户管理。
三、积极鼓励国有农场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
(一)统筹安排国有农场土地开发利用。要依法保障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支持国有农场依法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当地政府制定土地开发利用规划时要对国有农场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作出统筹安排。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国有农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可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精神,参照当地政府征收集体土地的有关规定,按一定的比例留地给国有农场,经依法批准开发建设。
(二)落实国有农场土地开发优惠政策。国有农场继续享受浙政〔1997〕10号文件规定的有关国有农场土地开发、经营和使用的优惠政策,各地要确保这些政策落实到位,维护和保障国有农场的合法权益,为国有农场的发展创造条件。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租赁和入股所得收益,主要用于国有农场发展生产、改善基
础设施和补充职工社会保障资金等。
(三)规范国有农场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各地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79号)文件精神,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妥善处置好国有农场改制所涉及的土地资产,支持改制企业的发展。
四、切实维护国有农场职工合法权益
(一)落实国有农场职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各地要依法保障国有农场职工及家属工承包经营土地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剥夺和限制职工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已置换身份的职工要求继续承包经营农场土地的,同等条件下应予以优先。国有农场职工退休后纳入社会保障的,应交回原承包经营的土地。坚持因地制宜,不断完善国有农场土地承包经营办法,鼓励土地经营者增加农业投入,提高国有农场土地经营综合效益。
(二)切实保障国有农场职工的利益。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使用国有农场土地的,要按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好职工,并将失地职工纳入地方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以及培训再就业体系,使职工社会保障水平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切实改善国有农场职工居住条件。针对国有农场职工居住条件普遍较差,迫切需要改善住房条件的要求,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1号)的有关规定,通过建造定向供应的经济适用房等办法,多途径解决国有农场职工的住房困难。对城市规划区外、地处偏僻的国有农场,可根据方便职工生产生活的原则,在统一规划、依法批准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农场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主动做好农场职工住房项目报批和实施工作。
五、切实加强对国有农场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
(一)进一步明确国有农场土地管理职责。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对国有农场土地进行管理,农场行政主管部门对国有农场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省农场行政主管部门与市或县(市、区)农场行政主管部门要签订国有农场土地保护管理责任书,对国有农场耕地保有量等建立责任考核制度。国有农场土地权属变更和用途改变,必须依法进行。
(二)加强国有农场基础设施和现代农业示范场建设。各级政府要充分考虑国有农场地处农村的实际情况和历史形成的体制上的特殊性,将国有农场纳入城乡一体化规划统筹考虑;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统筹安排国有农场电网、道路、河道、山塘水库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要充分利用农场土地集中连片、组织化程度高、科技应用能力强等优势,选择一批符合条件的农场开展现代农业示范场建设,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综合利用水平。省农场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三)确保国有农场经济社会稳定,建设“平安农场”。国有农场是国有农业企业,具区域性、弱质性、社会性的特点。各地要按照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建设“平安浙江”的要求,始终把维护国有农场和职工合法权益摆在重要位置;要深化国有农场管理体制、产权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等改革,妥善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正确处理好国有农场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国有农场安全生产等各项工作,严格执行岗位职责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要认真做好信访工作,落实责任,完善信访处置预案,妥善处理各类纠纷,积极推进我省国有农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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