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农业厅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10-26
- 【生效日期】2005-10-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各市、县(区)农业局: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种子法》),推进种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种子生产、经营的行政许可管理,促进我省种子产业健康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种子法》和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领核发工作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一)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检验室和仪器设备的要求见附件1,仪器设备所有权必须属申请者,不能租借。
4.具有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5.具有必要的仓储设施。生产杂交种子的,仓库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仓库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
6.具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烘干设备所有权必须属申请者,不能租借。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三)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种子生产者申领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一个生产基地县申领一本证制度。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原件)。
2.注册资本证明材料(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资格证明、聘用证明(复印件)。
4.种子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彩色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5.种子烘干设备彩色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种子晒场彩色照片及情况介绍(包括:地点、面积、场面质地等)(原件)。
6.种子生产地点的种子仓储设施彩色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的要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7.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检疫证明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开具(原件),情况介绍的内容应包括地理位置、隔离条件、土壤和气候条件、排灌条件等(原件)。
8.生产品种介绍。内容包括该品种的选育单位、品种来源、品种审定编号、主要特征特性、产量表现、栽培技术要点、审定意见等(原件);品种(含亲本)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复印件);生产不育系的,还应提供不育系的鉴定证明(复印件);品种属于外省审定通过的,还应提供审定证明(复印件)。
9.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内容包括亲本来源及质量、隔离措施、主要栽培要点、质量监控检验手段、加工方法等(原件)。
要求提交的材料必须用A4复印纸打印或复印,原件材料盖出具单位公章,复印件应由审核机关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盖章确认(无种子管理机构的,由审核机关盖章确认)。提供的相片应粘贴在A4复印纸上,设备相片的下方应注明设备名称、型号及生产厂家,仓库、晒场相片的下方应注明所在地址和面积。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大田用种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最大不超过审批机关管辖范围。
(二)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大田用种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其中,申请有效区域为设区市行政区域的,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申请有效区域为全省的,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
2.具有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2名以上,经营其他种子的1名以上)、种子加工、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加工、包装设施和检验仪器设备所有权必须属申请者,不能租借。
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具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主要包括烘干、基本清选、比重清选、计量、包装等机械设备),具有仓库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经营其他种子的,具有仓库面积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和仪器设备的要求见附件1。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2.注册资本证明材料(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种子检验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资格证明、聘用证明(复印件)。
4.种子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彩色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5.种子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彩色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仓库的要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6.种子经营场所正面彩色照片及详细地址。
要求提交的材料必须用A4复印纸打印或复印,原件材料盖出具单位公章,复印件应由审核机关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盖章确认(无种子管理机构的,由审核机关盖章确认)。提供的相片应粘贴在A4复印纸上,设备相片的下方应注明设备名称、型号及生产厂家,仓库、加工房、经营场所相片的下方应注明所在地址和面积。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额达到3000万元的种子公司的经营许可证,按《种子法》和农业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办理程序
(一)依法应当先经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审核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审批机关。审核种子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审核种子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进行实地考察。
2.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标准的,发给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二)依法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审批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标准的,发给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审查种子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审查种子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进行实地考察。
四、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
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申请变更许可证注明项目的,变更项目应达到法定生产、经营条件和要求,按申领许可证的规定程序办理,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审核、审批机关应当并仅对应该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查。
除提交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见附件2、附件3)和原许可证原件外,还应提交:
1.变更企业名称(企业组织形式不变)。提交: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文件(复印件)。对于企业组织形式已改变的,应按重新申请处理。
2.变更住所。提交:住所证明(复印件)。
3.变更法人代表。提交:法人代表任职证明(复印件)。
4.变更作物种类和品种(组合)。提交:按规定应增加注册资本的证明材料(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增加仓库面积的彩色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新增加品种(组合)的介绍(原件)。
5.变更生产地点。提交: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原件)。
6.变更注册资本。提交:注册资本证明材料(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变更经营范围。提交:按规定应增加注册资本的证明材料(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提高检验标准的仪器设施彩色照片(原件)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应增加检验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聘用证明(复印件)、应提高加工水平的设备彩色照片(原件)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应增加仓库面积的彩色照片(原件)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要求提交的材料必须用A4复印纸打印或复印。原件材料盖出具单位公章,复印件应由审核机关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盖章确认(无种子管理机构的,由审核机关盖章确认)。
五、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是《种子法》确立的重要制度,是规范种子生产、经营秩序的一项事前管理工作,目的是为了防范和降低伪劣种子危害社会的风险,有效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从依法行政和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的高度,按照《行政许可法》、《种子法》和相关种子政策法规的要求,认真抓好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工作。要充分认识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批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责任和服务,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把种子生产、经营的许可管理工作与服务企业、服务市场、服务农民、服务生产有机地结合起来,并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廉洁行政,预防腐败,提高效率,努力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
(二)明确责任,认真审查。为充分发挥各级种子管理机构的种子行业管理和技术优势,并加强对各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与省厅保持一致,由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审批的具体工作。各级种子管理机构在负责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审批的具体工作中,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按照《行政许可法》、《种子法》和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受理,严格审查,公正审批。对注册资本证明、产权证明和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等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及其它有关证明要查验原件,审查是否齐全、有效,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种子生产地点、经营场所和晾晒烘干、加工、仓储、检验等设施要进行专业性技术审查,审查种子生产地点的耕地是否相对集中,土、肥、水、气、光照、温度等条件是否适宜种子生产,隔离条件是否达到标准;审查种子经营场所是否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审查烘干设备是否能达到干燥种子,增强种子贮藏安全性的目的;审查加工设备的配置是否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是否能达到去除种子杂质、精选种子、提高种子质量的目的;审查仓库的面积是否达到要求,是否具备牢固、隔热防湿、密闭、通风和防虫、防杂、防鼠、防雀等性能;审查种子检验室和仪器设施的配备是否能满足种子企业检验、监控种子质量的要求。
(三)加强监管,促进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后,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改变“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积极开展对持证企业进行持证资格条件和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的工作,确保监管到位。对于不具备持证资格条件的企业要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坚决予以注销许可证;对于从事违法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要加强教育,督促整改,依法查处,引导和促进企业规范从业行为,从源头上扼制假、劣种子的发生,杜绝假、劣种子坑农害农。
原闽农种(2001)93号文件《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福建省农业厅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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