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发布文号】财综〔2010〕39号
- 【发布日期】2010-05-25
- 【生效日期】2010-05-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同意收取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同意收取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0〕39号)
交通运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关于申请收取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的函》(交函财〔2009〕37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规定,同意交通运输部所属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在组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考试、道路货物运输考试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考试机构收取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收取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
二、上述考试、考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交通运输部所属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收取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实行就地缴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42项“交通运输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3目“考试考务费”。交通运输部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后,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入收缴按改革有关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考试机构收取的考试费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交通运输部所属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考虑。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