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甬政发〔2009〕107号
- 【发布日期】2009-12-27
- 【生效日期】2009-12-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宁波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甬政发〔2009〕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党〔2009〕17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决定对市区城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不含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住院医疗费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7万元调整为20万元,大病救助金支付范围从7万元以上调整为20万元以上。调整后住院医疗费支付标准为年度累计医疗费7万元以下部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7万元以上20(含)万元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95%,其余由个人承担;20万元以上部分仍由大病救助金支付95%,其余由个人承担。
二、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的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由10万元调整为15万元。调整后住院医疗费支付标准为年度累计医疗费4万元(含)以下部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4万元以上15万元(含)以下部分统一按现行4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的支付标准支付;超过15万元的, 超过部分统筹基金不再支付。调整后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支付标准为15万元(含)以下部分,统一按现行支付标准支付;超过15万元的,超过部分统筹基金不再支付。
三、上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自2010年5月1日起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自2010年9月1日起调整。
四、各县(市)政府应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适时调整城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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