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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中高考期间环境噪声污染综合整治的通知
  • 【发布单位】莆田市
  • 【发布文号】莆政办〔2008〕62号
  • 【发布日期】2008-04-29
  • 【生效日期】2008-04-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中高考期间环境噪声污染综合整治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中高考期间环境噪声污染综合整治的通知

(莆政办〔2008〕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今年中高考即将来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通知》(环发[1999]210号)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全市环境噪声的污染控制,确保广大考生高考期间良好的学习、考试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环境噪声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开展本辖区内中高考期间(2007年5月20日-7月10日)的综合整治工作,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对噪声排放超标的单位要督促限期整改到位,对违法违规的单位要坚决给予处理。

二、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切实加大执法工作力度,及时查处中高考期间的环境噪声污染事件。

(一)加工企业、餐饮业、营业性娱乐场所、建筑工地等噪声由环保部门负责。

(二)居民室内装修、居民室内娱乐、露天娱乐、违规使用音响喇叭(包括企事业单位、商业、集市)、机动车噪声等由公安部门负责。

(三)占道摆摊(包括路边小吃、路边卡拉OK、路边摆摊)、占道搬运货物、占道进行铁件加工以及占道使用音响等由综合执法局负责。

(四)对于营业性娱乐、餐饮服务单位,已建成的经限期整改无法做到噪声达标排放的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新建的未经环保部门审批而且未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工商、文化部门不得核发相关经营证照;无证照经营的要给予取缔。

三、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中高考期间噪声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各受检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中高考期间的检查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应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发动群众进行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宣传作用,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单位予以曝光。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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