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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广东省
  •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5〕89号
  • 【发布日期】2005-10-27
  • 【生效日期】2005-10-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东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2005〕8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我省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我省饮用水安全总体形势仍然严峻,2004年仍有个别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未能完全达标,农村水环境更是不容乐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建设绿色广东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按照《通知》要求,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责任制,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公众参与、媒体监督的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机制,共同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二、完善饮用水安全保障制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流域、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的保护;对跨流域、跨区域饮用水源,要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实行联防联治,必要时可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途径,加强沟通和协作。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农业、水利、卫生、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责任,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省水利、环保等部门要抓紧完善水环境保护工作报告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健全检测和监管体系,完善污染源长效监管机制;各地政府要定期向同级人大和上级政府报告水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公布辖区水环境保护情况和饮用水源地水质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尽快完成我省水资源战略储备体系的建立及规划编制、应急预案制定工作
省水利厅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建立我省水资源战略储备体系,并根据国家即将出台的全国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卫生厅、环保局等有关部门编制我省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制订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各地要尽快制订保障本区域城乡饮用水安全工作的应急预案,并将其作为编制本区域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加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今年完成解决全省农村180万人饮水困难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力度,逐步实行城乡统筹区域供水,以城带乡,实现区域集中供水,逐步减少小型供水点;要以生态文明创建工作为载体推动农村实施治污保洁工程,加快改水改厕进程,因地制宜地建设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设施,控制农村养殖、化肥、农药等面源污染,重点解决农村饮用水含氟、含砷和苦咸水等饮水水质不达标问题,力争在全国率先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五、强化水环境综合整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5-2020)》,科学界定水环境功能区划,严格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明确区域供、排水格局,对饮用水源取水河段,要严格控制,强化管理,严防污染;对非水源河段,要合理配置水环境容量资源,科学调度水资源,在保障饮用水安全的前提下统筹流域发展。大力推进重点流域、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快珠江流域内广州珠江河段、深圳河、前山河、佛山水道、东莞运河、江门河、南江河等重点河段的水环境综合整治步伐,按期实现珠江综合整治“三年不黑不臭,八年江水变清”目标;加强对韩江、鉴江、膜阳江、榕江、练江、小东江等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大江大河良好水质。要认真做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制订污水处理规划,按期实施,并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的监管,提高运行效率,发挥污水处理厂的作用,争取较大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加强对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地、各有关部门尤其是各级水利、环保、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乡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饮用水源地尤其是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各水厂、供水公司、农村供水点和管网的安全检查,防范并有效控制突发事故对供水的影响;要严格控制在饮用水源地进行的建设、开发,坚决禁止在饮用水源地排污,严厉打击不法排污行为。省水利厅、环保局要会同省建设厅、卫生厅等部门在2005年年底前对各地的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有关情况于2006年1月31日前上报省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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