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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龙岩市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 【发布单位】龙岩市
  • 【发布文号】龙政办〔2008〕296号
  • 【发布日期】2008-07-10
  • 【生效日期】2008-07-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龙岩市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龙岩市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龙政办〔2008〕2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龙岩市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及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十日


《龙岩市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有效预防、依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积极解救、安全遣返被拐卖妇女儿童,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结合龙岩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反拐工作,各地、各部门应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共同履行防范、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和解救、遣返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职责。

第三条全市各地公安机关分别牵头,建立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是:组织制定、实施、监督、评估《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组织和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跨机构的反拐工作;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的反拐工作;指导和督促行政辖区内的反拐工作;总结和交流反拐工作经验及相关成果。

第四条各级联席会议由公安、宣传、人大法制委、综治、外事、发改、教育、民政、司法、财政、社会保障、铁路、交通、农业、文化、卫生、计生、工商、广电、法制、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第五条公安机关为各级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公安机关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主要领导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第六条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工作。通过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工作职责、工作规则等规章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络员会议,编发会议纪要、工作简报(或情况通报),抓好辖区《行动计划》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完善相关法规,为加强预防、打击犯罪及被解救妇女儿童救助和康复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市人大法制委、公安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妇联配合。

第八条市委宣传部、公安局、教育局要结合“3.8”、“6.1”等节日,在全市范围内积极开展有关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反拐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活动,提高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反拐和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市司法局、文化与出版局、计生委、广电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配合。

第九条市公安局要负责在全市公安机关内部组织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意识,提高对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要性的认识,提高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工作能力和效率。

第十条市公安局、团市委、妇联要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和易被拐卖人群中,开展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能力建设,尤其是提高妇女和留守儿童的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市教育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配合。

第十一条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要在“重男轻女”思想较为严重的地区和未婚成年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的贫困地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拓展农村就业渠道,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根除滋生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土壤。市教育局、民政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计生委、团市委、妇联配合。

第十二条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加强反拐工作经验交流、信息共享,积极推广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成功工作模式,推动反拐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第十三条市综治办负责建立和推广以社区组织和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为基础,以多部门、多机构分工明确、通力合作为重点的群防群治工作体系。

第十四条市老区与扶贫办负责贯彻省市开发扶贫政策,加大对农村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充分利用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实用技术教育和务工技能培训,提高贫困妇女脱贫致富能力。市发改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妇联配合。

第十五条市民政局负责鼓励和支持妇女积极参与社区事务和管理,积极提高妇女社会地位、政治地位,增强其维权意识。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社区成员尤其是妇女自身的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市公安局、司法局、教育局、妇联配合。

第十六条市司法局负责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促进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市教育局、团市委、妇联配合。

第十七条市司法局负责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贯彻,提高妇女反对拐卖的意识和能力,营造全社会维护、关爱妇女的良好氛围。市民政局、教育局、妇联配合。

第十八条市教育局负责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全市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防止其过早流入社会。同时,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反拐意识教育。市民政局、文化与出版局配合。

第十九条市民政局负责加强对易被拐卖人群的援助工作,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帮助家庭贫困妇女儿童解决生活困难,加强对其生活能力的训练。积极利用现有救助管理机构和福利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弃婴救助及安置工作。市司法局、财政局、卫生局配合。

第二十条市公安局负责加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的预防犯罪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将犯罪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市综治办配合。

第二十一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活动。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活动的监管,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积极研究在劳务市场及其周边地区发生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市人事局、广电局、工商局配合。

第二十二条市公安局负责在流动人口聚集的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娱乐场所、旅店加强反拐宣传工作,防止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生。市交通局、司法局、团市委、妇联、龙岩火车站、冠豸山机场配合。

第二十三条市司法局、公安局负责积极做好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的改造、监督和教育工作,降低重新犯罪率。

第二十四条市综治办负责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协调跨部门、多机构共同参与综合整治。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社区要将帮助易被拐卖人群和预防犯罪纳入各自的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引入发展项目,既积极预防犯罪又提供个人发展机会。扶贫机构尽可能对妇女儿童实行项目倾斜。市公安局、民政局、团市委、妇联、老区与扶贫办配合。

第二十五条市公安局和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的长汀、新罗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反拐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第二十六条市公安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即将制订出台的与儿童心理和生理相适应的案件调查程序,组织全市公安机关开展相关培训。

第二十七条市公安局要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组织开展打击犯罪专项行动,长汀、新罗要组织专门队伍,积极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专项行动。市综治办、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生委、团市委、妇联配合。

第二十八条市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坚决依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买方市场”。依法查处非法用工单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取缔非法劳务介绍、婚姻介绍等中介机构以及非法网络中介。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妇女儿童从事性交易及其他强迫性劳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对阻挠、抗拒公安机关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买主”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市总工会、工商局、民政局配合。

第二十九条市公安局要加强信息网络建设,提高各级反拐工作机构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依托刑侦综合信息系统及时采集录入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信息。市民政局、妇联配合。

第三十条市公安局负责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向执法机关举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

第三十一条市民政局、财政局根据需要增设必要的救助服务、中转康复和培训机构并保障其人员和经费需求,确保更多被解救妇女儿童得到基本救助或妥善安置。同时,确定救助服务专用电话热线,对社会公开,要指定相应应急救助机构,确保被拐妇女儿童得到及时救助安置。市公安局、教育局、卫生局配合。

第三十二条市民政局负责制订有关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总结经验,推广有效的工作方法。市公安局、教育局配合。

第三十三条市民政局、团市委负责鼓励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

第三十四条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有关高校、科研单位、福利机构和心理咨询机构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培训救助康复相关专业人才。市民政局、卫生局配合。

第三十五条市卫生局负责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机构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各县(市、区)要指定专门医疗机构。

第三十六条市司法局负责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市公安局配合。

第三十七条市民政局负责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培训,增强其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相关技能。市教育局、团市委、妇联配合。

第三十八条市民政局负责积极、妥善安置查找不到监护人的被解救儿童。市妇联配合。

第三十九条市教育局负责积极帮助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回归学校和适应新的生活。市民政局配合。

第四十条市民政局要积极帮助不能或不愿意回原住地的受害妇女和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使其获得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并在异地就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

第四十一条市民政局负责做好被解救妇女儿童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区工作,保障其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帮助其解决实际生活问题。为回归社会的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各种必要的服务,切实帮助其解决就业、生活和维权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妇联配合。

第四十二条市公安局负责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解救地所属的设区市级公安机关建立专门档案,民政、妇联等部门跟踪了解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生活状况,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解决其遇到的困难。

第四十三条市卫生局负责加强对被拐卖妇女儿童身心健康领域的研究,寻求更为有效的康复治疗方法。市教育局、团市委、妇联配合。

第四十四条市公安局负责加强地区、部门和机构间在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工作上的合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并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市综治办配合。

第四十五条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在省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统一指挥下,严厉打击跨省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效遏制跨国犯罪。至2008年底与流入我市被拐卖妇女儿童主要流出地的市政府签订合作意向书,并上报省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四十六条市公安局负责加强跨市警务合作,与被拐妇女儿童相关的市建立市际拐卖情报共享、个案协查,联手侦办跨市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等制度,加大和提高共同打击跨市拐卖犯罪的力度和效率。市司法局配合。

第四十七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加强跨市职业中介、跨市婚姻中介等中介机构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其经营活动,促进劳动力合法有序流动。市民政局、工商局、公安局、交通局配合。

第四十八条市公安局负责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救助和安置工作的市际合作,协助其顺利回归家庭和社会,组织解决其遇到的实际困难。市综治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局、团市委、妇联配合。

第四十九条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行动计划》的实施,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贯彻《行动计划》的实施计划或实施细则。同时,督促各成员单位制定本部门贯彻《行动计划》的实施计划或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2008至2012年期间,每年开展一次评估,2012年底对《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评估。

第五十一条各级各部门应根据本《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地贯彻落实《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本《实施细则》(试行)由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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