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教学〔2007〕36号
- 【发布日期】2007-09-28
- 【生效日期】2007-09-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校办学行为、强化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校办学行为、强化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闽教学〔2007〕36号)
各设区市委教育工委、教育局,各高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学〔2007〕1号)、《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教学[2007]3号)和《关于维护高校稳定大局,切实加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7]20号)精神,为切实强化我省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规范我省高校办学行为,消除学籍学历管理中的问题和隐患,确保高校稳定大局,现将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肃招生行为,切实把高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作为当前维护高校稳定大局的大事来抓
据反映,我省个别高职院校以新生报到率不理想为由,未经省高招办办理录取手续,擅自招收上线的落榜生进校“跟读”,给校园稳定安定带来了极大的隐患。省招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研究决定并已向社会公布,今年我省专科不进行”补录”。为此, 对少数高等学校游离于国家招生体制外、未经省级招办办理录取手续而擅自招收入校的各类学生必须清退,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各设区市委教育工委、教育局和各高校要高度认识从源头上有效防范高校体制外乱招生,规范高校办学行为的重要性,切实把高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作为当前保障学生切身利益、维护高校稳定大局的大事来抓。
各设区市委教育工委、教育局要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的要求,组织力量对所属高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和违规学生清退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搞好属地高校按照教育部招生和学籍政策妥善处理清退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及时发现招生、学籍方面的问题和隐患,确保不因此发生任何群体性事件。
二、切实把国家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政策宣传到位
各高校要按照我厅闽教办学〔2007〕28号通知要求,迅速组织专人把教育部印发的《高校学生获得学籍及毕业证书政策告知》(大型宣传报)张贴到学校新生报到处、宣传橱窗、图书馆、食堂等学生集中的公共场所,切实使每个学生都清楚 “经过省级招办办理录取手续,入学复查合格、进行学籍电子注册才能获得学籍”,“具有学籍的学生才能获得毕业证书”以及各类学生毕业时将取得的毕业证书内容格式等学籍电子注册、学籍学历政策。各设区市委教育工委、教育局和高校要大力开展国家高等教育学籍学历政策的教育和宣传活动,并在教育和活动中摸清本地本校实际情况,对可能出现的个别学校或中介借自考助学班等混淆学历与非学历教育的违规招生,或被骗学生在开学时到校报到等情况,要按照国家学籍学历管理政策及时予以澄清和处置,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持校园稳定。
三、认真落实普通高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复查和统计报送工作
各高校要按照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教学[2007]3号)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与新生入学复查工作,并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时间、表格、网站等要求,及时、准确、规范做好有关数据报送工作。
各高校要将本校及省教育厅查询网址(福建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si)告之学生,并要求新生亲自上网查询本人的学籍电子注册信息(输入学生姓名、身份证号即可查询),对学生反映在校、省指定网站都不能查到本人学籍电子注册信息的情况,高校要安排专人负责处理,属于工作遗漏的,要及时报告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
为确保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和迎接教育部相关工作的检查,请各高校把前一阶段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简要情况、《高校学生获得学籍及毕业证书政策告知》张贴和学籍学历政策宣传情况及反馈意见于10月9日前报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电子邮箱:jytxsc@126.com,联系电话:0591-87844868)。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 福建省教育厅
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