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6〕421号
- 【发布日期】2006-12-05
- 【生效日期】2006-12-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关于大中型水库农村牧区移民后期扶持方式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关于大中型水库农村牧区移民后期扶持方式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6〕42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组织制定的《关于自治区大中型水库农村牧区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在编制本地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过程中,如遇到《意见》未涉及的情况,要及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反映,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对《规划》提出指导性意见,以保证我区大中型水库农村牧区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顺利开展。
2006年12月5日
关于自治区大中型水库农村牧区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的意见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水利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为做好我区大中型水库农村牧区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确保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顺利实施,切实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宣传提纲和国发〔2006〕17号文件政策解答的通知》(发改农经〔2006〕153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大中型水库农村牧区移民后期扶持方式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透明原则。确定扶持方式要坚持移民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安置地非移民的意见。
(二)坚持解决温饱问题优先。把解决移民温饱问题放在首位,兼顾解决移民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逐步提高移民生活水平。
(三)坚持开发性移民方针。在国家的帮扶下,动员移民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增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增加收入,解决温饱,摆脱贫困。
(四)坚持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相结合。既要考虑加快发展生产,又要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移民安置区生产发展、生活水平提高、生态环境改善。
(五)坚持维护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在切实维护移民群众合法利益的前提下,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和处理好相关群众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
二、扶持方式
后期扶持资金能够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给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采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
(一)为使移民直接受益,减少中间操作环节,能够准确地界定移民身份,实际操作中不引发移民村组(自然村)原住村民攀比,对原迁移民尽量采取直补到人的方式。
(二)为统筹解决移民村组(自然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移民和安置区群众共同受益,可采取项目扶持方式,对其中的特殊困难人口酌情给予资金补助。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旗县,按程序编制项目扶持方案,项目扶持资金要与水库移民2年-3年的后期扶持资金相匹配,并尽量与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项目资金整合使用。
(三)为既能使移民直接受益,又能统筹解决移民村组(自然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可采取直补到人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但必须合理确定直补到人和项目扶持的比例,兼顾移民和移民村群众的利益,具体比例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组织领导
(一)扶持方式确定的范围为移民村组(自然村),具体方式由苏木乡镇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安置地非移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向旗县人民政府提出后期扶持方式,由旗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编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报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批准,盟市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听取移民村组(自然村)群众意见的范围,应以为移民调整生产资料涉及的村组为基础合理确定。
(二)选择的项目要确保移民长期受益,并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
(三)为维护移民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群众意愿和当地经济发展实际,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及时指导调整扶持方式,并按程序报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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