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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政局等七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5〕097号
  • 【发布日期】2005-11-01
  • 【生效日期】2005-1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政局等七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政局等七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5〕0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市政局、市公安局、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纠风办等七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关于贯彻落实《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意见

为贯彻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纠风办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交公路发〔2005〕20号,以下简称《方案》),全面落实我市区域内国家“绿色通道”建设工作,切实提高鲜活农产品的运输效率,为农民增收创造条件,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搞好“绿色通道”建设的重要意义

搞好“绿色通道”建设,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落实统筹城乡发展方略,支持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综合推进,把“绿色通道”建设落到实处。

二、制定我市“绿色通道”路线

根据《方案》中“绿色通道”五纵二横网络布局和快捷、顺畅、低成本的建设要求,确定唐津高速全路段、京沪高速代用线(外环线至河北界)、205国道、102国道、104国道和外环线全线,为我市区域内哈尔滨至海口线的国家“绿色通道”。

三、“绿色通道”建设具体要求

(一)设置统一标识。在我市“绿色通道”的省际结合部、公路名称变化处以及沿线出入口或交叉口,设置交通部统一式样的“绿色通道”标识。

(二)加强公路养护维修。公路管理机构和各高速公路公司要认真做好公路养护工作,及时修复损坏路面,做到路况良好、路容整齐,保证行车通畅。要完善通道上各类标志设置,为过往车辆搞好服务。制定恶劣天气公路保障预案,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在恶劣天气情况下顺利通行。

(三)规范路面执法。公安交管、公路路政部门在路面执勤执法中,对有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整车(指鲜活农产品实际装载重量或容积超过70%)运输鲜活农产品(指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车辆,要严格坚持不扣车、不卸载、不罚款的“三不”政策,做好违法车辆有关登记,通知车辆登记所在地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和教育;对有超速行驶等其他严重危及交通安全行为的,公安交管部门按照简易程序规定当场处罚,及时放行。

(四)实行通行费优惠政策。根据《方案》“对整车并合法装载(指未超限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予以降低或免收通行费”的要求,通过我市“绿色通道”收费站的车辆,按各类收费实际车型,对二型(含二型)以上车辆,均降低一个收费档次。其中,高速收费站代收“通征费”仍适用原优惠政策。收费站要在站区将收费优惠政策向社会公示,并确定“绿色通道”的固定道口。

(五)建设时间。根据国家七部门工作部署,我市“绿色通道”建设各项工作在10月上旬全部完成(已另行部署并完成)。

四、加快农村公路网建设

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对农村公路专项资金补贴,多方筹措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经费,做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加大农村公路网建设力度,增加农村公路的通达性和通畅性,为鲜活农产品的运销提供基础性条件,实现农产品生产基地和产地批发市场的快速连接,加快鲜活农产品的流通。

天津市市政工程局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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