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11-02
- 【生效日期】2005-11-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05年第72号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05年第72号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现将直销产品范围公布如下:
一、化妆品(包括个人护理品、美容美发产品)
二、保健食品(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三、保洁用品(个人卫生用品及生活用清洁用品)
四、保健器材
五、小型厨具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直销产品应符合国家认证、许可或强制性标准。
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根据直销业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适时调整直销产品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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