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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公布我市第一批市级风景名胜区的通知
  • 【发布单位】汕头市
  • 【发布文号】汕府〔2005〕193号
  • 【发布日期】2005-11-04
  • 【生效日期】2005-11-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汕头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公布我市第一批市级风景名胜区的通知

关于公布我市第一批市级风景名胜区的通知

(汕府〔2005〕1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十一届四十三次常务会议决定,现将我市第一批市级风景名胜区名单予以公布(名单附后)。

风景名胜资源是珍贵的自然和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资源。保护、建设、管理好风景名胜区,对维护生态平衡,发展旅游事业,促进地方经济文化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重视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保护、建设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法规、规定,切实加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和保护,组织协调各部门的关系,重点做好景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要重视旅游资源的优化整合,旅游主管部门要把这些资源充分利用好、保护好。按照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保护景点、城镇规划与景区规划的关系,把景区保护纳入经济发展和城镇规划。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促进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的开展。

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主管部门,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具体管理工作。我市风景名胜区建设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建设局和各区县建设局反映。

附件:汕头市第一批市级风景名胜区名单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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