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9]4号
- 【发布日期】2009-03-16
- 【生效日期】2009-03-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08-2012年)
山西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08-2012年)
(晋政发[2009]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现将《山西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08―2012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山西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08―2012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我省依法行政进程,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为实现我省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目标:进一步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基本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实现法定化,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渠道通畅有效;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水平明显提高;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有效实施,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行为基本得到规范,行政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违法行政行为明显减少;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比较完善,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监督效能得到提高;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形成,政府应对突发事件、抵御和抗击各种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明显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1.积极推进政府机构改革。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5号),深化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国务院机构改革相衔接,按照精减、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因地制宜地设置政府工作机构、调整优化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精减和规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构建符合山西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政府管理体制。2009年上半年基本完成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建立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实行“大职能、宽领域”的政府事务综合管理,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三定”工作基本完成后,适时启动全省市、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工作。建立行政职能争议协调机制,及时协调各部门在管理职权方面的矛盾和争议,保证行政机关权责明确,运转协调。
2.创新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方式。合理界定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职能范围,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逐步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改善经济调节,切实把经济管理职能转变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上来,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继续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落实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的分离,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3.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着力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完善政府的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环境保护、文化教育等社会管理职能和劳动、就业、社区服务、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等公共服务职能。加强公共卫生建设,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大力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构筑保护城乡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坚固屏障。制定并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以创业带动就业,逐步消除各种就业歧视。
4.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完善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进一步推进部门预算改革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形成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机制。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坚决取消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支出通过预算安排,严禁将罚没收入、收费与行政执法机关的业务费、福利费挂钩。严禁向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下达收费、罚款指标,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行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5.推进政府行政管理方式创新。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完善审批程序和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后续监督。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建立健全“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过程监督、责任追究”的工作机制。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等手段,结合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不断加强政府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中审批制度,实行“一站式”审批,实行限时办结等制度。
6.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切实保障公民对政府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完善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加快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组织制定《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拓展政务公开的领域和内容,增强行政收费、公务消费、政府重大投资工程预决算等财政管理领域的透明度,推动教育、医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积极探索建立新闻发布制度。
(二)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决策水平
1.建立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职责分工,科学合理界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使上级政府和下级政府,政府与部门的决策事项明确,权限清晰,程序严格。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2.完善并严格遵守行政决策程序。制定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严格规范重大决策行为。建立行政决策的专家论证制度,对重大宏观决策、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安排及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在决策前,应当组织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建立行政决策的听证制度和听取意见制度,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论证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重大决策在出台前应由政府或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或由法制机构组织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确保重大行政决策主体、内容、程序符合法定要求。
3.建立决策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加强对决策活动全过程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建立重大决策评估制度,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将决策评估结果纳入工作考核。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决策责任追究的程序、范围、形式,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不断提高决策水平。
(三)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围绕全省改革发展大局,科学制订立法规划和计划。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和年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调整和编制立法规划,制订年度立法计划。在完善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立法的同时,高度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重点围绕基础设施建设、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民生改善和社会事业发展、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三农”工作和煤炭工业发展、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规范政府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政务环境、加强行政监督等方面,加强立法工作。积极探索和推行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制度,注重研究解决改革发展中的焦点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把相当部分的精力放在立法项目的前期研究论证上,充分发挥政府立法引导、规范、保障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2.不断改进立法方式,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加强立法起草组织工作,逐步减少单一部门或业务部门起草法规、规章的数量,适当增加联合起草或委托起草法规、规章的数量,努力增加综合机构起草法规、规章的数量。推进委托起草工作,尝试招标起草方式。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权力与责任、公平与效率等方面的关系。完善立法调研、公众参与等政府立法工作制度,实现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相结合的咨询论证制度,充分发扬民主,不断拓宽立法征求意见渠道,引导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工作。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规章草案,都要采取座谈会、听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严把立法审查关,维护法制统一,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倾向,突出山西地方特色。积极探索立法后评估工作,每年选择1至2个项目,采用审查机构、起草机构、中介机构评估等不同方式,对立法的社会效果等进行评估。
3.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和《山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配套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发布和登记、备案等各项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制订和发布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实行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施行。完善规范性文件“四级备案,三级审查”机制。政府及其部门要准确认定本级政府或本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按时限、按规定格式文本以及有关要求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改。备案审查机关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要做到有件必审,有错必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工作,严格履行备案审查职责。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公告栏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凡未经公布的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对违规制定规范性文件以及不按有关规定报送备案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相应处理,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统一、有效。
4.重视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按照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意见,适时组织清理、修改和废止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提出地方性法规修改、废止建议,维护法制统一。
(四)加快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步伐,加大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力度
1.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继续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开展综合执法试点。没有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设区的市,今后都要争取开展,在各市行政区内争取有1/3的县级政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已经开展的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规范执法行为,重视做好与相关执法部门的工作衔接。要逐步拓宽综合执法试点范围,积极研究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按照减少行政执法层级,适当下移执法重心的要求,合理划分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执法权限,努力探索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等问题,不断优化行政执法体制机制。
2.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依法确认、公布执法主体资格,清理、规范委托执法。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培训考核和持证执法制度。严格执法人员资格审核、确认和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工作,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人员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严禁自收自支单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重视加强行政执法保障工作。行政执法所需费用必须统一纳入财政预算,足额给予保障。切实解决因经费不足、设施短缺导致执法难的问题。
3.依法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并结合实际依法细化执法程序。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根据行业执法特点,就执法环节、步骤、时限、文书使用等执法流程和要求制定和完善具体操作规定,明确具体要求。对影响大、情况复杂的执法案件,要集体讨论研究做出决定。严格遵守行政执法公开、告知、听证、说明理由、回避等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和请求赔偿权。坚决纠正“重实体,轻程序”、“重处罚,轻纠正”等错误做法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野蛮、粗暴执法等不文明行为,切实做到依法执法、公开执法、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4.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依法细化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保障行政处罚公平公正。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查把关,行政执法部门对其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梳理汇总,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紧密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和实施处罚具体情况,依法对行政处罚的条件、程序、罚款幅度进行细化,并将细化标准以本级政府名义公布执行。以此保障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
5.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都要认真推行、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依法清理执法主体、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责任,并向社会公布。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要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要与表彰奖励、责任追究紧密结合,以此不断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努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五)建立健全处理突发事件和社会矛盾防范化解机制
1.建立健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和应急机制。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分级分类制订和完善各种专项预案,并组织开展预案的培训和演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和保障制度,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强化责任,完善信息通报、预防预警、指挥协调、应急处置、舆论引导和社会动员机制。
2.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和机制。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山西省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教育、行政等手段,依法、及时、合理、有效地处理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建立信访反馈与政策研究联动机制,对信访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及时修订完善和调整相关政策。
3.完善纠纷排查、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制度。行政机关要依法认真履行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职能,及时调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按照“牢牢把握以人为本这个核心,努力实现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加快建设新基地新山西”的要求,建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在纠纷预防和解决中的作用,及时发现和化解社会矛盾。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4.推行法律援助制度。按照《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加快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和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增加法律援助资金投入,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积极提供法律援助,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
(六)建立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强化行政行为监督
1.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司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自觉向人大报告工作,接受法律监督,及时听取政协和民主党派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2.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高度重视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完善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监督渠道。要认真调查、核实人民群众检举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
3.强化行政层级监督。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的原则,加强行政层级监督配套制度建设,认真贯彻实施《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和《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的规定,完善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工作机制,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部门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健全行政问责制,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4.加大专门监督的力度。监察、审计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重点加强对财政性资金、政府投资的大型项目、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重大决策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以及其他关系公共利益事项的监督。
5.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充分发挥其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审查制度、复议听证制度、协调和解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推行网上受理、完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方式,不断改进行政复议工作方法。对不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依法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以及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必须符合法定要求,保证一般案件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有3人承办。保障行政复议经费,进一步改善行政复议工作条件。落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认真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和裁定。努力提升行政复议工作能力,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
(七)强化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1.建立完善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都要制订依法行政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学习计划,并把依法行政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列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任职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重要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举办2次以上法制讲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和法规,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公务员管理部门应当将依法行政培训纳入公务员的总体培训计划,保证工作人员每人每年学法时间不少于20学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考试、资格考试应当将依法行政知识作为重要考核内容之一。
2.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结合实际制订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明确普法内容和工作安排。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丰富宣传方式,扩大宣传范围,突出宣传重点,重视组织好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崇尚法律的社会氛围。
三、保障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领导要坚持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做勤政为民的表率。各地各部门行政首长是本地本部门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部门贯彻执行《纲要》和本规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负总责;分管领导作为直接主管责任人,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组织领导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都要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议,专门研究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就重大问题作出周密部署。要成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协调、督促和指导本行政区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
2.明确责任,制订实施方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结合本行政区、本部门实际,制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方案,分阶段、分步骤地组织实施。要认真落实依法行政目标责任制,按照岗位职责,层层分解,明确责任,严格考核,使依法行政真正落到实处。
3.建立依法行政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是:本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下一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4.建立依法行政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科学确定考核项目,制定具体的考核措施和办法。要将依法行政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述职、评议重要内容,对依法行政工作不力的要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应责任。
5.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政府法制机构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中负有重要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经费等与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与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相适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认真做好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推动我省依法行政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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