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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高家镇遗址应急抢险护坡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文物保函〔2008〕114号
  • 【发布日期】2008-02-22
  • 【生效日期】2008-02-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高家镇遗址应急抢险护坡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高家镇遗址应急抢险护坡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

(文物保函〔2008〕114号)




重庆市文物局:
你局《关于上报〈丰都县高家镇遗址应急抢险护坡工程设计方案〉的请示》(渝文物〔2007〕2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采取方案一,即“以预制混凝土块护坡为主、局部地段抗滑桩为辅并结合排水”的综合治理思路对高家镇遗址实施保护。
二、该方案还需作以下修改和完善:
(一)应进一步明确护坡的防洪设计标准,以确定合理的坡顶高程,确保文物安全。
(二)应补充开展拟施工区域,尤其是预制板护坡坡脚处的地质勘探,为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依据。
(三)建议补充计算强风化带砂岩滑面、强风化泥岩滑面以及强风化砂岩与泥岩结合处滑面的稳定性,并合理应用砂岩与泥岩饼状岩芯的摩擦强度,以确定合理的保护措施。
(四)应补充说明支护工程完成后,低洼地大范围回填对遗址的影响,并将施工生活区和管理区设在遗址区外,以确保文物安全。
(五)应补充遗址重点保护区内的排水设施设计。
三、请你局组织方案设计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方案进行修
改和完善,经你局核准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完成所有审批手续后实施。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管理,确保文物和施工安全。
四、请你局组织专业考古研究单位,在施工前对施工涉及区域开展必要的考古工作,并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监管,遇有重要考古发现,应及时调整设计方案,以确保遗址安全。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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