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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5〕099号
  • 【发布日期】2005-11-08
  • 【生效日期】2005-11-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5〕09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公安局《关于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关于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实施意见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9月27日公布,并于同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加强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健全完善我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建设平安天津,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颁布和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入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

(一)《条例》是在深刻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全面、系统规范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条例》具体体现《宪法》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等重要原则,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为依据,以维护单位内部工作、生产、经营和教学、科研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为目的,对于新形势下改革和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国经济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条例》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领导职责,明确了各级公安机关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实行指导、监督检查责任,明确了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检查责任,明确了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和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全市各级政府和相关行业、部门以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认真执行和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当前,各系统、各单位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开展好内部学习和宣传。同时,要通过声、屏、报、网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条例》的社会宣传,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明确贯彻实施《条例》的方针原则、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三)方针原则是: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突出保护人身安全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逐级指导的原则,坚持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以加强单位内部安全防范为重点,发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把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四)总体目标是: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和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全面推进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通过三年努力,到2007年底,全面建立起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单位负责、政府监督的新机制,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单位负责制和法人代表责任制得到全面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责任明确;单位治安保卫机构建立,保卫、巡逻、值班人员配备齐全,工作有效;重点要害部位全部安装物防和技防设施,内部安全防范网络初步形成;单位内部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秩序良好。

(五)主要任务是:

1.健全机构,落实人员。各单位要根据单位规模大小、人数多少分别设立治安保卫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保卫人员,并报公安机关备案。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必须建立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保卫人员;治安保卫一般单位要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需要,配备专职、兼职保卫人员。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内部及周边的治安状况,配备值班、门卫、巡逻和专职守护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看护制度,切实维护好单位治安秩序和公共财产安全。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单位要在公安机关和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推进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3.加强物防、技防建设。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要对重点单位和单位内部的重要部位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彻底摸清重要部位的物防、技防设施安装及运转情况。公安机关要加强监督指导,对未安装物防、技防设施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重要部位,要限期安装,尽快投入使用;对闲置和未发挥作用的技防设施,要尽快修复,投入使用。力争通过三年的努力,使全市的重点单位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重要部位全部安装物防、技防设施,并与公安机关报警系统联网,初步建成网络防范体系,全面提高防范能力。

4.认真落实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制度。三年内,全面建立起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的新机制和法人代表负责制,并认真抓好落实,促使法人代表和主要负责人履行对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责任,做到将治安保卫工作与单位生产、经营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着力抓好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三、充分履行职责,全面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重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经常听取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综合治理部门要把贯彻《条例》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范畴,加强指导,落实责任,实施考核。对不重视单位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导致单位或行业内部秩序混乱,或发生重大治安事故和严重刑事案件的单位及其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并坚决实行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

(七)对行业、系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要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掌握治安保卫工作情况,督促整改重大隐患,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

(八)国资、城建、交通、商务、教育、科技、广播电视、银行、银监、石油、电力、燃气等部门要加强单位内部保卫机构建设,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指导和督促所属单位搞好安全保卫工作,整改各类不安全隐患,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单位周边地区的治安整治,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推动"平安单位"创建活动。

(九)各单位保卫组织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在协助、配合公安机关打击单位内部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针对本单位的性质、特点和对防范工作的特殊要求,以防盗、防抢、防火、防破坏、防泄密、防事故为重点,制定内部防范工作制度,落实防范措施;加强对重点地区、重要部位、单位内部的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剧毒有害物品的管理,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效防止各类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开展经常化、制度化的法制宣传教育,培养职工的法制意识和法律观念;加强对进出单位流动人员和在单位内部从事务工、经商等经济活动人员的管理,确保单位内部的安全。

(十)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力推进单位内部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指导帮动单位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加强保卫机构建设;对单位内部发生的案件,要及时出警,依法处置,严厉打击侵害公共财产和职工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要进一步完善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督促单位和保卫部门落实安全保卫工作措施;要认真解决单位内部存在的突出治安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整治。对因不落实《条例》规定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防范措施及有关要求而导致相应后果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条块结合、分级负责指导监督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体制,实行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三级指导监督的运行机制,并与社区警务相结合;上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和考核。同时,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行政执法检查制度,明确检查责任,严密检查程序,避免检查工作的随意性。

四、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努力提高内部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水平

(十一)《条例》将内部单位分为治安保卫工作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同时明确了重点单位的管理范围。根据《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要抓紧将《条例》确定的11类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及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作为重点,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治安保卫一般单位内的重要部位确定工作在公安机关指导下,由单位负责确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确定工作在今年年底前完成。

(十二)加强对民警和单位保卫干部的培训。为使从事内保工作的民警和单位保卫干部熟练掌握、准确理解《条例》的内容和正确执行《条例》,公安机关要按照公安部的要求,2006年底前将全市企事业单位保卫机构负责人全部轮训一遍。

(十三)积极协助单位加强治安保卫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行业组织要将提高保卫人员素质放在治安保卫工作基础建设的重要位置,全面规划,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学术交流和考察学习等活动,提高保卫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十四)深入开展对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周边治安秩序的集中整治。要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结合调查摸底工作,对企事业单位内部及周边治安秩序进行一次集中整治,严厉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企业物资器材,破坏电力、通讯、石油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对单位内部保卫组织和值班室、门卫室、巡逻(护卫)队进行全面清理整顿。通过整顿,使企事业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落实,保卫机构和人员得到健全和加强,值班、门卫、巡逻(护卫)人员能切实履行职责,保卫人员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天津市公安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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